序号材料名称,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发票丢了处理办法是什么?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发票丢了处理办法是什么
(1)报告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2019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
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
1份 | |
(2)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3)丢失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4)丢失普通发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丢失普通发票,在办理挂失手续等之后,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丢失无法取得证明的其他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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