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中期是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读书人要想赢得功名,将平生所学货于帝王家,就必须一步一个脚印在童试、乡试、会试、殿试中过关斩将,方能立足于朝堂。之前关于乡试、会试、殿试的内容介绍过许多,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翻阅历史记录。本文将着重介绍一下的清代的童试。
何为童试?
童试不能从字面意思去理解,并非是读书人童年时期的考试。童试在民间称为考秀才,也是读书人科举之路上的第一次考试。凡未曾入学、身无功名的读书人,不论年龄大小,统称为“童生”。
童生应试有一个基本原则,必须是以州县为单位,非本州县的童生不得报考本州县的童试。且对童生的应试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本身无刑伤过犯,又非贱籍,且不是优倡皂隶之子孙,方能在州县衙门登记报考。
顺治二年规定:“童生有籍贯冒假者,尽行褫夺。如祖、父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确据,方准应试”。此后,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几代帝王,又对童生应试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至此,确立童生应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出身清白、本籍报考、无匿丧之举、无枪替之弊、廪生保结。下面具体来讲。
一、童生应试出身要清白
身家清白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政治审查。这指的是童生的父祖三代都不能有污点,童生本人也无刑犯过错,其祖上三代亦不能是贱民贱役。
古代社会民分四等,即士、农、工、商。士的地位最高,因此清政府认为“士为读圣贤之书,为乡人法则也”。因此雍正帝提出,童生“必敦品励学,谨言慎行,能为人表率,方可选取入学。”清初时期,由于社会风气不正,很多生员出身者,不顾名节,或出入官署,包揽词讼;或武断乡曲,欺压平民;或违抗钱粮,蔑视国法,影响极为恶劣。
因此,清初统治者尤其重视生员的道德品质,对应试的童生进行了严格的试前筛选。至道光四年(1824年),针对有意抗粮纳租的行为,清政府特别规定:“嗣后凡有拖欠粮租,在官告追未结者,本人及子孙不准应试。每届考试之年,责成地方官衙门仔细查核,粮租完清后,方可照准赴考。”
从实际的执行情况来看,虽然清政府对应试者的品德要求很高,但在报名应试的过程中,各省官员能够真正掌握的还是童生有无过犯这一条。
所谓的贱籍,指的是乐户、丐户,以及锣夫、吹手、剃头夫、修脚夫、喜娘、轿夫之类的,还有是在衙门当差的,如粮差、衙役等,他们的子孙均不得应试。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封建时代例有封赠之例。比如清代时一品大员可以封赠三代,二三品可封赠二代。假如被封赠的祖、父为贱民,那么就会被认为是玷污朝廷科名。
如此以身家清白为应试的硬性规定,无疑会将很多应试者拒之门外,当然也就会有很多有学问的读书人将无缘于科举。为了规避这一问题,就出现了很多地方隐匿身份,冒籍参考,这也是清代历年科举中经常发生的事情。
二、童生应试须在本籍报考
清代沿袭明制,将全国府州县分为不同的等级,和赋税多寡一样,府州县学同样也有固定的录取名额,官方称谓为“学额”。学额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科教发展程度以及人口多寡。比如像江浙地区,因为人数较多且文化发达,所以学额相对较多,再如云贵地区,因文化落后,人口较少,固学额较少。
这样也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比如江浙两省由于竞争激烈,往往是数百上千人争夺一个学额,而云贵偏远地区则是几人或十余人争取一个名额。这样就导致了一些文化发达地区的应试者冒籍到偏远地区,挤占当地的份额。
冒籍跨考是制度所不允许的,尽管清政府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又出台了相关的措施进行防范。但有清一代,冒籍现象还是禁而不止,十分普遍。
冒籍现象屡禁不止和清政府的户口管理问题也是密不可分的,防止冒籍首先就得解决好应试者的入籍问题。乾隆三年(1738年)明确界定入籍条件:“定例入籍二十年以上方准应试,系指无籍可归者而言。如本有应考之原籍而以寄籍地方有田庐可据,希图两处考试者,断不可行。”
这里所说的寄籍是指考生现居住地,这种情况十分常见,因此在清初中期,成为官府的棘手问题之一。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应试者往往不被当地官府所接收,导致了入籍困难重重。嘉庆三年,对于入籍问题进一步做出规定:凡生童具呈入籍,寄籍地方官限十日内核办,原籍地方官只须据文立案,亦于十日内回复。至此,应试者入籍程序才趋于完善。
三、童生在居丧期间不得应试
古代社会,最讲究万事以孝为先。清代入主中原后,提倡以孝治天下,具体反映在百姓身上,就是要孝敬父母、祖父母。而封建时代又尤其讲究“守制”。按照传统礼教,凡遇父母、祖父母之丧,子孙(这里指的是长房长孙)要谢绝人事,为官者须解除职务,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称为丁忧。
历代科举考试都规定,守制期间士子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清沿明制,规定士子应试,不论是童试、乡试、会试、殿试,也不论文科还是武科,甚至是旗人的各种科举科目,如遇守丧之期,皆不准参加考试。
雍正七年(1729年),朝廷议定:童生遇父母之丧,“不许应府州县及院试,有隐匿敢进者,照匿丧治罪”。乾隆元年(1736年)规定:嗣后童生遇试期,“照旧取具并未匿丧甘结。如仍有匿丧应试者,除本人严行查究外,其扶同冒结之人一体治罪”。
尽管朝廷对居丧应试者有着严格的限制措施,但每次童试都会出现隐匿者。到了嘉庆以后,政策有所放宽,对违反规定参与应试者的处罚减轻,但其居丧不应试还是作为其原则性的政策,直至清末废除科举为止。
四、童生应试过程中无作弊行为
雇枪手代考,是科举制度创立后衍生的附属产品,历朝历代屡禁不止。宋代以后,科场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严禁枪替,以保证公平取士。清制,童生应试须本人至州县衙门,当堂填写年龄、体貌,考试时必点名入场,以防止枪替之弊。
雍正十一年(1733年),针对地方官徇私舞弊,不肯点名的情况,再次重申:县考必须点名,核对身份入场,如违法规定,造成假冒枪替之弊,照例严惩。十三年又定惩罚之细则:嗣后凡有代笔之枪手,照诓骗举监生员人等财物例,枷号三月,发烟瘴之地充军;其代笔之人亦发烟瘴之地充军;知情不报者,杖一百;失察之官员,分别严加议处。
作弊行为一旦发现,立即取消应试资格,获得秀才功名的学子,亦剥夺政治权力,终生不得参加考试,且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条例规定不可谓不严,但有清一代,枪替屡屡发生,且在童试这一级别的考试中最为常见。因为,乡试、会试相对更为严格,此类现象出现的反而不多。
五、童生应试须廪生出具保结
“保结”是指担保,“廪生”是指府州县学的生员,是秀才中考列的一等者,可享受朝廷的各项补助待遇。按清制,童生应试须有本州县的廪生保结,以担保该童生符合报考资格的各项规定。
雍正元年(1723年)规定:保结廪生不得擅保品行不端之士。六年规定:童生如有冒籍等弊,保结廪生斥革,一并治罪。乾隆八年(1743年)重申:童生有冒籍、匿丧、枪替等弊,保结之廪生知情同罪。
保结制度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童生应试出现的各种弊端,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廪生同样会承担着很高的风险。很多廪生就有由于被蒙骗,事发后遭到了严厉的惩罚。因为保结是硬性规定,所以应试的童生就必须要找到保结之人,由于廪生对被保之人往往是出于乡情,又或是出于情面,不得不保,但对被保之人又缺乏相应的了解,致使因此而受害。
但整体而言,廪生保结这个规定还是有积极作用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作弊的发生。毕竟参加童试的作弊是少数,大部分读书人都是凭着真才实学而考取生员的。
清代的童试自康熙十二年(1673年)以后,实行的是三年两考,其后形成定制。又童试分为县试、府试、院试三个阶段。只有在通过院试后才能获得科举考试中的第一个功名——秀才。以后关于秀才入学乃至参加乡试方面,再作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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