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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历史意义(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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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 信仰的力量

2021年,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华诞。百年大党,风华正茂。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文明网推出党史故事音频节目“信仰的力量”。今天为您讲述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故事。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加强国家政治、法律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重大而迫切的任务。为此,毛泽东以很大的精力亲自主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的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确定了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

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还确立了国家体制的格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在中国这样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宣告结束。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肯定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会议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以及政协与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等,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我国长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根本大法上确立中国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是党根据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特点,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重大创造。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宪法将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对于中国在任何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始终保持国家完整统一、促进各民族团结互助和发展进步,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体系,为我国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相应的经济制度,提供了政治保障。

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

随着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起步,随着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宣传,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在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前就已启动。1951年9月,党中央制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强调互助合作运动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必须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之后,1953年12月,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就是在这两个决议的指导下稳步前进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主要是发展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3年9月以后,进入以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的阶段。由于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后,出现农产品供不应求的矛盾,引发粮食价格剧烈波动。经过反复权衡,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的决定,接着实行油料的统购和食油的统销。1954年又实行棉花的统购和棉布的统购统销。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加快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在1955年7月后,农业合作化形成高潮。

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前期基本上是健康的,1953年曾经一度出现有些急躁的偏差,很快得到纠正。农业合作化的优越性和成效也是明显的,当时的统计材料表明,合作社80%以上都增产增收,并且一般都是互助组优于单干,合作社又优于互助组。因此,互助合作运动得到了广大贫苦农民的欢迎,参加合作社成为一种群众性的行动。到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途径实现的。在1953年底以前,着重发展以加工订货为主的初级和中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从1954年起,开始转入重点发展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由于公私合营后企业生产迅速发展,私股分得的红利大都比私营时期的利润多,促使更多的资本家要求公私合营。1954年底,国务院决定采取“统筹兼顾、归口安排、按行业改造”的方针,以解决公私之间的矛盾;按行业采取以大带小、以先进带落后的办法实行合营,加快了改造私营工业的步伐。到1956年底,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也基本完成。

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般都经过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因地制宜,按照不同手工业者容易接受的形式,由低级到高级、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地进行。国家坚持贯彻自愿互利原则,力求把合作社办得对生产者、国家和消费者三方面都有利。到1956年底,全国基本实现了手工业合作化。

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党创造了一系列适合中国特点的由初级到高级逐步过渡的形式,使个体农民、手工业者和私营工商业者能够循序渐进地改变旧的生产方式。尤其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创造了不由国家付出大批赎金,而是在相当一段时期让资本家继续从企业分得一部分红利和股息的“赎买”办法,不仅有利于资本家接受改造,而且能继续发挥私营工商业在扩大生产、搞活流通、维持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党争取到大多数民族资本家对社会主义改造起了有益的配合作用,从而成功地实现了马克思、列宁曾经设想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独创性经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历史证明,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但在改造的后期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以及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分上过于简单划一等缺点。尽管如此,社会主义改造作为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的社会变革,是在保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拥护的情况下完成的,其成就和影响是伟大而深远的。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都已确立。至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来了。在党的带领下,中国这个占世界1/4人口的东方大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从此,党面临的根本任务,就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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