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特点分析(EPC模式是大势所趋)(1)

工程领域的EPC总承包模式,即“Engineering(设计) Procurement(采购) Construction(施工)”,俗称“交钥匙工程”,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作为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模式,EPC模式将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一体化实施,能够有效缩短纯施工承包模式下项目建设周期、整合工程实施各环节的成本、减少工程建设各环节纠纷、降低项目建设整体成本等优势,在国内逐渐成为工程建设实施的主要模式。

一、EPC模式是发展趋势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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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国内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建设占据工程建设领域重要地位的背景下,EPC模式的兴起与国家政策层面的推动直接相关。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但主要均是试点性文件和推广类文件,以下仅对2014年以来EPC模式在国内全面推广以后的政策发展情况进行简要的梳理。

1.2014年7月,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要求:

“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2.2016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要求: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这个规定是重要的时间节点,此后,全国各地密集发文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标志着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开始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3.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4.2019年12月,住建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该办法于2017年由住建部首次征求意见,并在2019年5月修改后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征求意见直至2019年12月正式印发,首次系统性地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承包和实施提供了规范依据。

综上,自2014年以来,EPC模式已经开始在国内全面推广,采用EPC模式实施已经逐渐成为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并日益成为适应经济社会法律制度变革和提高建设工程效率的必由之路。

二、总承包单位EPC模式下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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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EPC总承包涉及勘察、设计、采购、建设、管理等多个环节,本次仅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角度,分联合体单位选择、项目选择和履约管理三个阶段对总承包单位EPC模式下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

1.联合体单位选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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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环境下,绝大多数的EPC项目是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EPC模式对于总承包单位履约能力要求更加严格的情况下,若联合体单位选择不当,后续可能导致自身被业主方连带追责。

2.项目选择的风险

在EPC模式的前期阶段,除了联合体单位选择风险以外,项目选择的风险也相对较大,主要体现在项目合规性存在问题和业主单位的履约能力欠缺这两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要求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部分业主在项目不符合合规性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可能会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者存在严重的实施障碍,甚至导致总承包合同无效,进而增加了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难度和风险。

3.项目履约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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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项目,EPC总承包项目涉及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环节,项目履约管理中面临着“自身管理能力不足风险”、“勘察设计风险”、“设备采购风险”、“成本管控风险”、“进度工期风险”、“安全事故风险”、“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等多项风险。

三、总承包单位风险预防措施

任何项目都存在风险,关于在于项目管理,它直接关系着风险是否出现以及出现后是否会造成实质性损害。

实施过程中需要从风险识别、风险规避、转移、减轻和自留等各个环节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处理。具体措施方面,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对EPC总承包单位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预防和处理:

1.审慎选择合作单位和项目,从源头层面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联合体单位的选择、项目的好坏、业主单位的情况等是产生风险的源头,因此,在选择联合体单位和项目时,需要注意:

第一、选择互补、优质的联合体合作单位,提升联合体管理能力和应对风险能力,避免履约能力较差、自身管理水平较低、历史履约状况较差的单位作为合作伙伴;

第二、提前研判业主单位的履约能力、资金状况、诚信状况,对于履约能力不强、履约诚信度不高的单位的项目做出审慎判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三、在业主可以信任的前提下,对项目的规模、质量要求、施工条件、施工内容、工期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摸底,对容易产生纠纷和风险的项目予以排除;

第四、提高与业主单位的谈判能力和水平,在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准确结合项目基础情况识别合同风险,尽可能地减少自身的风险和责任,为风险规避打好法律基础。

2.合法谨慎地选择下游配套单位,做好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

总承包项目涉及到分包、采购等下游供应商,而下游供应商是项目具体实施的主体,对项目风险是否产生以及能否化解具有巨大的影响。

因此在相关主体选择上,选择实力强、质量硬、诚信度高的合作单位,为项目的实际实施创造良好的基础。

在与下游供应商的合同中,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要求供应商,将相关责任和风险向下游转移,督促责任落实,一旦出现风险,单位可以启动追偿机制,做到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弥补。

3.提高自身管理和风险识别能力,综合外部优势资源管理项目。

加强单位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总承包单位的设计管控能力、采购管控能力、进度计划管控能力、成本控制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等,并有意识的根据单位情况完善自身人才储备,作为规避、预防、化解风险的基础。

另外还需要加强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业主、分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的沟通磋商,通过有效的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并注意借助工程咨询单位、法律服务团队、会计师服务团队等第三方单位的专业优势,协助总承包单位增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水平,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风险的产生。

4.制定工程保方案,通过保险机制有效转移和分散项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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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除了业主方为控制风险要求的必要保险以外,为了有效转移和分散总承包单位自留风险范围和数额,最大化保护自身利益,总承包单位需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程保险方案。

合理确定合理的保险险种、保险购买主体、保险主要内容、适宜的投保方式和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尽可能完善项目的保险机制,有效转移和分散管理水平不足、突发状况、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对总承包单位自身的不利影响。

我是P哥,专注于基础设施投融资法律服务(PPP、EPC、ABO、EOD\片区开发),我将持续表达我对基础设施领域的观点、态度和专业。

您对风险有什么看法,欢迎交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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