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被撞起诉保险公司的期限(被撞车主声明放弃索赔)(1)

被撞车主声明放弃索赔 反悔后起诉保险公司

法院:违背诚信原则,驳回诉讼请求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覃杰梅 罗冬梅

王铭彬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他人驾驶的铲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铭彬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两个月后,王铭彬反悔,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45278元。王铭彬的放弃声明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不久前,藤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自愿放弃索赔又反悔

2021年,王铭彬为其所有的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商业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道路救援服务)、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保险期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

2021年12月6日,李晓均驾驶藤县塘步镇某矿业加工场所有的无牌铲车在矿业加工场路段倒车时,由于对路面观察不到位,与后面由王铭彬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晓均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铭彬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21年12月8日,王铭彬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声明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同意注销案件。

两个月后,王铭彬反悔了,以其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却拒不赔偿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藤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225278元、评估费17000元、施救费3000元,合计245278元。

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对王铭彬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王铭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事故发生后,王铭彬已经向保险公司明确声明放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故保险公司对其所受损失没有再进行赔偿的义务。对王铭彬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司不予认可。事故发生后,王铭彬对保险公司陈述的事故事实与认定书之认定不相符,该事故认定书来源不明,王铭彬存在骗保的嫌疑。王铭彬提交的受损小客车的维修报价单没有原件及盖章,真实性及关联性无法认定,即使该证据是真实存在,那也是报价的预算单据,车辆维修费应以最终开具的发票为准,故该证据不具备参考价值。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王铭彬的诉讼请求。

庭上,王铭彬称,保险公司提交的有他签名的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其存在骗保的情形为由,威胁他签订的,且保险公司没告知在申请书签字后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申请书应该是无效的。

违背诚信原则诉请被驳回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铭彬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保险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印证其提出的异议,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对王铭彬提交的受损小客车的维修报价单,因只是车辆维修店对维修费用预算报价,无法证实该费用实际发生,法院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因王铭彬认可是本人签名,也未提交证据印证其提出的异议,法院对王铭彬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藤县法院指出,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给王铭彬的保险单,法院确认王铭彬与保险公司形成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王铭彬的车辆依合同之约定取得索赔权利。但在事故发生后,王铭彬向保险公司出具书面申请书,声明放弃因涉案事故造成其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该申请书是王铭彬本人签名,他没有证据证实是保险公司以胁迫手段,迫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写该申请,法院确认王铭彬放弃索赔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合法有效,也是王铭彬对其权利的处分。

因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之义务是依合同之约定,非法定义务,王铭彬所放弃的是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非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作为合同相对方,王铭彬放弃赔偿的权利后,又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违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王铭彬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预见其在名称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上签名所产生的后果。王铭彬主张保险公司没告知在该申请书上签名后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与该案事实及日常生活规则不相符,且该案也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履行法定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之情形,法院对王铭彬的主张不予采信。

不久前,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铭彬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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