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5月1日讯(通讯员 文娜 全媒体记者 周阳乐)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据调查,我国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超过2亿劳动者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但公众对此认识还不够。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有哪些种类和危害?怀疑得了职业病应该如何进行诊断与鉴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首席专家肖雄斌主任医师。
肖雄斌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属于法定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具有病因明确、病因可测、群体发病的特点,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诊断、处理,康复效果较好,但多数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只能对症综合处理,发现愈晚,疗效愈差。职业病重在预防,除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
怎么预防职业病?肖雄斌介绍,应遵循“三级”预防原则。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着手,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二级预防,即对作业工人实施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理、有效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三级预防,即对已患职业病的患者积极治疗,促进健康。三级预防的关系是:突出一级预防,加强二级预防,做好三级预防。
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含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等10大类132种职业病。具体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劳动者若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或者经职业健康检查为疑似职业病,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咨询。
肖雄斌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此外,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当地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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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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