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韵规则
律诗对押韵,有较为严格的规则,简述如下。 1,偶句押韵 律诗,要求二,四,六,八,句押韵。无论是律诗还是绝句。首句可押可不押。
例如;
寄杨州韩绰判官
杜牧。
青山隐隐水迢迢,
秋尽江南草木凋。
二十四桥明月夜,
玉人何处教吹箫。
这是第1,2,4,句押韵。
又如;
诏问山中何所有赋诗以达
陶弘景
山中和所有,
岭上多白云。
只可自怡悦,
不堪持寄君。
这首诗首句不入韵,二,四句押韵。
一般来说,五言诗句不入韵较为常见,七言诗大多数首句入韵。 2,只押平声韵,这几乎是诗词格律中的一条铁律。其实,对于近体诗的体例来说,如果韵脚押仄音字读起来会感觉非常拗口。所以,古人都能够自觉的遵守这一规则。
4,忌重韵。
在近体诗中,不允许重韵,即不允许同一个韵字在一首诗的韵脚里重复出现,此乃诗家大忌。
5,避免同义字相押。 在近体诗中,不允许押同义字韵,如一首诗中同时使用。“花““葩”或“芳”“香”等韵,是不可以的。
6,避免出韵。 出韵,也叫落韵,窜韵,走韵。是指在律诗偶句韵脚上不用本韵之字,而用邻韵或其它韵中的字,出韵与格律诗,一韵到底的要求不合。是诗家之大忌,古人写诗多依官韵,在官韵中被分别列入,不同的韵部之中的韵,如果,在同一诗中相押,即为出韵。 从格律上看,无论诗韵怎样高超,一旦出韵,都是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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