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刚梁

董事会建设是国企改革的关键环节。随着改革的深入,董事会成员的职能也出现了分化,近年来,有关部门创设出许多新的概念和称谓。

11月23日,工商银行发布公告称,选举谷澍为执行董事;选举曹利群、冯卫东为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区别(独立非执行董事)(1)

11月11日,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提出要探索“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管控方式。” 而在此之前,财政部已经建立了向中央国有金融企业派出股权董事的治理模式。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国有独资、全资公司要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该指导意见同时还提出,要扩大专职外部董事队伍,选聘一批现职国有企业负责人转任专职外部董事。

可见,当今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变得丰富多样,从“董事”进一步衍生出来许多新的称谓,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股权董事、专职外部董事、兼职外部董事,等等。那么,它们分别承担什么不同角色分工?它们之间的职能有重合之处吗?今天,老吴将为您辨析一下这些概念。

首先,根据一名董事是否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是否在公司领取薪酬,可以将董事分为两大类: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与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这是美国的称谓。英国则相应地分为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老吴对当前热门的董事称谓进行了整理,具体见下表:

独立董事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区别(独立非执行董事)(2)

我国有很多国有企业同时在港股上市公司,因此较多地采用了英式的概念,例如工商银行、中石油在它们的正式文件中都有“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称谓。

一般而言,执行董事主要是公司的高管,而非执行董事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独立董事,又称“独立非执行董事”,主要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他们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二是代表大股东利益的非执行董事,实践中主要是股权董事。

因此,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一般由代表管理层的执行董事、代表大股东的股权董事以及代表中小股东的独立行董事构成。按照法律规定,在我国的国有企业还有代表职工利益的职工董事。老吴认为,职工董事不宜划入上述三类董事中的任何一类。

英式分类在我国影响很大。银监会201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明确规定:“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代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然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采取类似的分类标准。相反,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老吴根据文义理解,执行董事当然也可以不兼任公司经理,成为一名英式分类中“非执行董事”。正是这一条规定,令很多人对“执行董事”的概念产生了极大误解。

根据美式分类,外部董事又分为独立董事与灰色董事。独立董事和英式分类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一样的,“灰色董事”这个称谓在我国却比较少见。它是指董事不在被聘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但与公司股东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社会关系或政治等方面的联系,因此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性”。可见,它类似于我们国有企业中的外部董事。

我国国企业里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它们的区别是:前者的工作岗位就是当董事,例如,专职外部董事的编制在国资委,在国资委领取薪酬,担任3-5家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除此之外他们无其他工作岗位。一些央企也设立了专职外部董事,担任若干家下属子公司的董事。

兼职外部董事有正式的工作岗位,但同时又兼任或者“挂名”某些国企的董事,通常是国企一级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兼任多家二级公司的董事。这种治理模式效果较差。近年来,北京、广东、沈阳等地的国资委向社会遴选了一些兼职外部董事,派到当地国有企业,代表出资人的利益。他们大多数来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机构院校和非公企业,都有自己的全职工作。

独立董事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区别(独立非执行董事)(3)

应该指出的是,股权董事、外部董事等不同的概念,实际上大同小异。它们是在不同的时期、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被创造出来的。

国资委此前一直使用的“外部董事”概念,最近为什么变成了“股权董事”呢?老吴认为,这是因为外部董事主要针对国有独资、全资公司,而股权董事更适合混改后的国有企业。但严格来说,股权董事也不完全等同于外部董事,因为股权董事其实也可以在公司任职,成为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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