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丨JGJ 45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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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重点如下: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分类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1)

老年人照料设施布置形式

“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2)

一.独立建造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3)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

二.与其他建筑合建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设置在其他建筑内

老年人照料设施耐火等级

1)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全疏散

①、安全出口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②、疏散楼梯

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③、疏散门

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每个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疏散门,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可设置1个疏散门。

④、疏散距离

1)一般民用建筑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5)

注:

2)民用木结构建筑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1的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6)

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

1)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2)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7)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平面示意图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8)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剖面示意图

3)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9)

避难间设置 平面示意图

4)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5)其他要求应符合防火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的重点总结如下: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10)

老年人照料设施电梯要求

1)非消防电梯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11)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12)

2)消防电梯

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13)

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14)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消防电梯要求 示意图

规范解读:

老年人照料设施保温材料

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15)

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 示意图

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设施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16)

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照明

1.消防要点总结如下: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17)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

2.00h防火隔墙,1.00h楼板,乙级防火门、窗。(2 1 乙 标准的分隔措施)

3、老年人照料设施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是否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不可以 老年人照料设施拥有其特殊性,可以置于商业服务网点中,但消防设计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等相关规定设计。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丨JGJ 450-2018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1.0.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2 术 语

2.0.1 老年人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18)

2.0.2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2.0.3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2.0.4 老年人用房

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2.0.5 生活用房

指为满足老年人居住、就餐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2.0.6 文娱与健身用房

指为满足老年人文娱、健身活动需求而设置的用房。

2.0.7 康复与医疗用房

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及医疗服务而设置的用房。2.0.8 照料单元

主要为一定数量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包含居室、单元起居厅和为其配套的护理站等居住及交通空间,一般相对独立,并有护理人员对此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2.0.9 生活单元

主要为一定数量非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包含居室、卫生间、盥洗、洗浴、厨房等基本空间,一般成套布置,供老年人开展相对自主、独立的生活。

2.0.10 单元起居厅

供照料单元内的老年人开展日常起居活动的空间。2.0.11 通行净宽

走廊、楼梯两侧墙面或固定障碍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离。当设置扶手时,按扶手中心线计算。

2.0.12 开启净宽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净距离。

2.0.13 轮椅回转空间

为方便乘轮椅者旋转以改变方向而设置的空间。

2.0.14 紧急送医通道

可通至救护车停靠的建筑出入口或室外场地的连续、无阻碍的路径。

3 基本规定

3.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适应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3.0.2 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面向服务对象并按服务功能进行设计。服务对象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表3.0.2的规定;服务功能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19)

3.0.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3.0.4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3.0.5 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能体现对当地生活习惯、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4 基地与总平面

4.1 基地选址

4.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4.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

4.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4.2 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

4.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

4.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2.3 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4.2.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

4.3 场地设计

4.3.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宜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2 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且应保证能获得日照,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3 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4.3.2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邻近设置。

4.4 绿化景观

4.4.1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4.4.2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5 建筑设计

5.1 用房设置

5.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

5.1.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1.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为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为非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单元或照料单元设计。生活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 照料单元的使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宜大于20床。

5.1.5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设置应满足老年人的相应活动需求,可设阅览、网络、棋牌、书画、教室、健身、多功能活动等用房或空间。

5.1.6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8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 生活用房

5.2.1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5.2.2 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m2/床确定使用面积。

5.2.3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2/人。

5.2.5 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 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5.2.7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8 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5.2.9 当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盥洗设施时,应集中设置盥洗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0 当居室卫生间未设洗浴设施时,应集中设置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宜利于服务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单元起居厅、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5.2.12 污物间的位置应邻近污物运输通道,内部应设清洗污物的水池及消毒设施。

5.3 文娱与健身用房

5.3.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床(人)。

5.3.2 文娱与健身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产生干扰。

5.3.3 大型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地面应平整,且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5.3.4 严寒、寒冷、多风沙、多雾霾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阳光厅,湿热、多雨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风雨廊。

5.4 康复与医疗用房

5.4.1 医务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平面空间形式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与救治的需求,且应有较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4.2 当设置康复用房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5.4.3 当设置临床、预防保健、医技等医疗服务用房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 管理服务用房

5.5.1 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入住登记、接待等窗口部门,其用房位置应明显易找并设置醒目标识。

5.5.2 办公管理用房应为电子办公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预留条件。

5.5.3 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且应避免厨房工作时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5.5.4 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晾晒场地。

5.6 交通空间

5.6.1 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间应清晰、明确、易于识别,且有规范、系统的提示标识;失智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间,线路组织应便捷、连贯。

5.6.2 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 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当走廊的通行净宽大于1.40m且小于1.80m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80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5.6.5 电梯应作为楼层间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5.6.6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5.6.7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5.7 建筑细部

5.7.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主要老年人用房采光窗宜符合表5.7.1的窗地面积比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20)

5.7.2 老年人用房东西向开窗时,宜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7.3 老年人使用的门,开启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5.7.4 老年人用房的阳台、上人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6 专门要求

6.1 无障碍设计

6.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21)

6.1.2 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均应满足轮椅进入的要求,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且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6.1.3 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交通空间,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连接,且坡度不应大于1/12。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0.10m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台阶。

6.1.4 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

6.1.5 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设施,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的洁具。

6.1.6 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等级及防滑安全程度应符合表6.1.6-1和表6.1.6-2的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22)

6.2 室内装修

6.2.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室内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结合,实行一体化设计。

6.2.2 室内装修应考虑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使用空间,并预留所需建筑设备的条件。

6.2.3 室内装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2020,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与GB 50325-2010(2013年版)比较,新版修订较多,包括: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24)

6.2.4 室内部品与家具布置应安全稳固,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和使用需求。

6.2.5 室内色彩应有利于营造温馨、宜居的环境氛围,宜以暖色调为主。

6.2.6 标识设置应系统、连续、科学合理,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且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3 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6.3.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员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3.2 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3.3 向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开启的门不应阻碍交通。

6.3.4 老年人用房的厅、廊、房间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

6.3.5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满足安全疏散需求的缓冲空间。

6.3.6 全部老年人用房与救护车辆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紧急送医需求。紧急送医通道的设置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的要求,且应连续、便捷、畅通。

6.3.7 老年人的居室门、居室卫生间门、公用卫生间厕位门、盥洗室门、浴室门等,均应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及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把手,且宜设应急观察装置。

6.4 卫生控制

6.4.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的设计应便于保持清洁、卫生,空间布局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传播。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6.4.2 建筑及场地内的物品运送应洁污分流,且运送垃圾废物、换洗被服等污物的流线不应穿越食品存放、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6.4.3 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用房应设置专门的收集、洗涤、消毒设施,且有医疗废物运送路线的规划。6.4.4 遗体运出的路径不宜穿越老年人日常活动区域。

6.5 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6.5.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6.5.2 当供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6.5.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25)

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房间与走廊之间的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26)

6.5.6 居室、休息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65dB。

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27)

6.5.8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声环境设计宜利用自然声创造良好的整体环境,并利用环境声景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与排水

7.1.1 老年人照料设施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但不应进入建筑内老年人可触及的生活区域。

7.1.2 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需求,且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水压力大于0.35MPa的配水横管应设减压措施。

7.1.3 建筑宜供应热水,并宜采取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储水温度不宜低于60℃,热水配水点水温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宜采用恒温阀或恒温龙头,明装热水管道应设有保温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热泵或太阳能等非传统热源制备生活热水,并宜配有辅助加热设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防过热设施。

7.1.4 建筑内应设置计量水表。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热水计量水表,且应热水供水、循环回水管道同时设置。

7.1.5 卫生洁具和给水排水配件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产品。给水、热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0m/s,排水管应选用低噪声管材或采用降噪声措施。

7.1.6 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龙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应通畅便捷,并保证有效的水封要求。截水用条形地漏宜与地面平齐,不影响人员及轮椅通行;卫生间地漏宜设在靠近角部最低处不易被踩踏的部位。

7.1.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卫生间给水排水管道宜暗装敷设。

7.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集中供暖系统,在夏热冬冷地区应设安全可靠的供暖设施。采用电加热供暖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2.2 设置散热器供暖系统时,应采用供水温度不大于85℃热水作为热媒。有条件时,宜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

7.2.3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7.2.3的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28)

7.2.4 无供暖设施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在老年人浴室内安装安全可靠的供暖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设备的条件。

7.2.5 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7.2.6 老年人用房内不应敷设温度高于当地大气压下沸点的高温水管道及蒸汽管道。

7.2.7 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设施。

7.2.8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且运行稳定的通风换气设施。

7.2.9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29)

7.2.10 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主要房间设计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30)

7.3 建筑电气

7.3.1 居室、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7.3.2 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7.3.2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相关色温小于3300K,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31)

7.3.3 建筑出入口、阳台应设照明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有条件时,每个居室的门外可增设局部照明。

7.3.4 居室至居室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应设嵌装脚灯,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

7.3.5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7.3.6 电源插座应结合建筑家具布置设置,并应满足主要家用电器和安全报警装置的使用要求。居室床头、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洗衣机应设置电源插座。

7.3.7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室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0.80m;供老年人使用的电炊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90~1.10m。

7.3.8 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并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7.3.9 每个生活单元应设单元配电箱,照料单元的居室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3.10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1 供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均应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7.4 智能化系统

7.4.1 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以及康复与医疗用房宜设温度监测及调控系统,并宜在各用房内单独调控。

7.4.4 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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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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