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各省的最高长官是总督、巡抚,即所谓的封疆大吏,而其下的布政使、按察使以及各道、府、州、县都归其节制。不过,在地方上除了八旗驻军的将领外,还有一个职务不受督抚的节制,更不是属官,而且从官制上来说,是和督抚平行的,此即各省学政。

清代官阶品级对应表(清代此地方官级别不定二品至七品不等)(1)

一,学政的设立及沿革

清沿明制,于顺治初年在各省设置督学道,带按察使司佥事衔,以各部郎中由进士出身者按资历选用,这称为“学道”。康熙二十三年又于顺天、江南、浙江设提督学政,均以翰林官充任,称为“学政”。并定:顺天学政缺,以侍读、侍讲、谕德、洗马等官简用;其余各省学道缺,将应升之六部郎中及参议道、知府等官选择开列简用。

自康熙三十九年后,各省学差,定翰林官与部属官并用,不拘省份,凡由翰林、科、道出身选补者,即位学政;凡与由部属各官开列者,则为学道。至雍正四年定,各省督学皆改为学政,其部属简任者,依出身甲第,各加翰林院编修、检讨衔,此后成定制。

清代官阶品级对应表(清代此地方官级别不定二品至七品不等)(2)

清代学政的建置,每省一人,即:顺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奉天学政例由府丞兼理。光绪三十一年裁撤奉天府丞,增设东三省学政一人。又,雍正五年,福建台湾府各设学政一人,以巡察御史兼理;乾隆十七年,改由台湾道兼理;后台湾建省,光绪十二年改由巡抚兼任。

广东学政于雍正七年改为广韶学政,增设肇高学政一人,至乾隆十六年复并为一人,仍称广东学政。此外,甘肃学政为光绪二年增设,原甘肃不设学政,其岁科试一切学务,均有陕西学政兼理。

清初,还曾设宣大学政一人,顺治十五年裁撤,归山西学道兼理。康熙元年曾并湖北、湖南之学道为湖广学道,至雍正二年,复置。又,原设有陕西临巩学政一人,于康熙二年归西安学道兼理。初期还设提督满洲、蒙古翻译学政,以满洲侍读、侍讲充任,于雍正元年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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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政的职掌

各省提督学政,以进士出身之侍郎、京堂、翰林官、詹事、科、道及部属官充任,各带原衔品秩,三年简任。学政三年任满,由礼部咨报吏部,于乡试完毕后开缺,差满回京任职。凡直隶、江南、浙江学政出缺,由翰林院咨送侍读、侍讲、洗马等开列,各以原衔提督学政;其余各省,由翰林院咨送编修、检讨十人,吏部将各部进士出身的郎中十人,一并开列具题。凡由郎中等官补授者,二甲加编修衔,三甲加检讨衔。

学政掌一省学校、士习、文风之政令。各级儒学生考课黜陟之事皆为职掌,并负责岁、科二试,届时学政巡视各府、州、县,考查诸生的文才、品行,学习勤惰,并对所属学官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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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掌理岁、科二试,于各府、州皆设考棚,府以知府为提调,直隶州以知州为提调,一应收发文移、催买供应、究治不法等事,均由提调经理;提调、教官等不得私下拜访学政,有公务则当堂面议;学政不得接受私信,非公事不得接见官吏师生,不准受民词,不得对无关学校之事投文发告,考试完毕后也不能探望乡绅亲故。

学政还负责考送贡生,文行兼优的生员,三年任满之后,由学政会同督抚参加考试,一经录取者,由礼部带领引见,列一二等者以知县、教职二项录用,列三等者选为各县训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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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各省的学政没有固定的品级,有的是侍郎衔的二品大员,有的只是翰林院的六七品京官,不过他们到了地方任职后,也被视为地方大员,在学务上独当一面,都督无权插手。实际上,地方上若是遇到重大的事务,学政也会参与决策,与督抚藩臬一同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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