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王某与金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育有两个孩子。10年后俩人因为感情不和自行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金某抚养。随后,王某与张某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一个孩子。5年后王某因为家庭矛盾与张某大吵之后离家出走。1年后,王某又与苏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年后苏某出意外死亡。这时,王某起诉要求分割苏某留下的房产。

首先,王某与张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了6年,并且有一个孩子,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婚姻。那么就与登记婚姻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结婚需要办理相应手续,然而二人闹过矛盾之后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王某又在与张某的事实婚姻续存期间与苏某同居,这种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则王某不是苏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再者,《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结合本案,王某对于苏某有一定的人情,苏某可以给王某1万元补偿,诉争财产归苏某所有。

所以法律总是与生活息息相关,学习法律常识,是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一步。

成家立业结局是什么?再三成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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