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全民k歌侵权吗?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全民k歌侵权吗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六间房公司)
【案情简介】
二原告诉称,腾讯科技公司系第42类(包括软件运营服务等)、第9类(包括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第45类(包括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上的“全民K歌”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腾讯计算机公司获得涉案商标排他许可并运营“全民K歌”软件。经二原告多年推广、运营,“全民K歌”软件及涉案商标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二原告发现在360网、搜狗网、必应网上,输入“全民K歌”“全民K歌官网”“全民K歌网页版”“全民K歌电脑版”“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全民K歌下载安装”“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下称涉案关键词)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置顶位置显示为六间房公司的付费推广链接,点击上述链接后均跳转至六间房公司运营的在线社交网站“六间房网站”。二原告认为,六间房公司将涉案关键词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二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六间房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六间房公司辩称,就二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六间房公司就涉案关键词的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也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亦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就二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六间房公司与二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涉案竞价排名行为具有正当性,同时二原告就同一涉案行为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构成重复诉讼;另外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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