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东莞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公告,将《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果有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12月1日前向东莞市住建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一、文件查阅途径

公众可登录“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dg.gov.cn)或者“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zjj.dg.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二、意见提交途径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与租赁管理科(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邮政编码5231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dgszjj-wgk@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物业规定(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1)

南方 记者梳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主要的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三年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内容、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及其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各类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定期发布各类物业服务成本和价格监测信息,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参考。

二、业主付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书面催交仍未在期限内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经生效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协助物业服务人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诉与收费争议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咨询,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四、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

(三)擅自摆设摊点,无序停放车辆;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随意抛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

(五)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六)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防化)设备设施、人防通讯警报设施及相关功能用房;

(七)超过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物业;

(八)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九)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门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乘坐电梯,违规私自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停车管理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出售、附赠,不得以租代售。

六、车辆充换电设施

推动既有住宅小区车辆充电设施安装。针对既有住宅小区因电容量不足时难以获得足够比例业主同意更换变压器、物业服务人因担心承担安全责任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等原因导致车辆充电设施安装受阻的问题,《条例》提出供电部门“统建统管”公用充电设施,在私人车位建设私人充电设施的,供电部门引导业主委托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提供充电设施建设维护一体化服务,并明确物业服务人的有关职责。同时,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减少需要更换变压器的情况。

七、共有收益范围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收益包括:

(一)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或者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三)共有收益的孳息;

(四)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

前款规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八、共有收益用途

共有收益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

(二)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

(五)开展业主公益活动;

(六)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业主共同决定,共有收益可以优先用于前款第一项支出。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收益。

九、推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工作

针对部分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供业主清册等资料妨碍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工作的问题,《条例》建立业主大会筹备资料报送制度,建设单位须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资料,当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供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协调有关部门免费提供。同时,《条例》明确业主清册的具体内容,保护业主个人信息。

十、应急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预选库。物业服务区域出现失管弃管状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在应急服务人预选库中随机抽取一家物业服务人,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应急物业服务。

【记者】吴擒虎

东莞物业规定(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2)

【作者】 吴擒虎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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