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税务工作中常用的税种,但是不少人都对印花税有着各种各样的误解。今天我们就梳理了对印花税的三大误解!马上来看看吧。
一、印花税按“账面发生额征收”不是查账征收
印花税属于财产行为税,是纳税人因为书立应税凭证需要缴纳的税。所以,印花税最初的征管方式就是在书立合同时按合同金额计缴。
而日常征管中,有的企业是按应税业务的账面发生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因为是按账面发生额计算缴纳,所以很多人理所当然地以为这是“查账征收”。实际上这是您的误解,印花税按账面发生额计算缴纳的征收方式在征管中属于“核定征收”。一般企业按账面发生额计算缴纳印花税的,需要税务局进行核定,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二、印花税不需要计提
印花税是在签订合同时发生的纳税义务,所以印花税最初的纳税期限是按次。也就是签订合同就在合同上贴花。当然,应税金额较大的可以不贴花,而是在税务系统直接申报缴纳税款。《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就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签订合同是比较频繁的,且合同数量较多时,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按期汇总纳税。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应税凭证,一年内不得改变申报方式。
另外,纳税人合同数量较多,管理不到位,不能准确申报缴纳印花税的,税务局可以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
那印花税要不要计提呢?
按次贴花的纳税缴税和发生纳税义务是同时的,所以一般不计提;而按期申报时,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往往在次月(或下个季度)才申报缴纳,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期间计入“税金及附加”。
三、印花税需要核定税种才可以申报
按我们的常识,只用作了税种核定才可以找到申报表进行申报,但是印花税是个例外。按期汇总纳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对应的印花税税种需要进行核定,而按次申报的印花税是不需要作税种核定的,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直接进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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