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至今已有5年7个月在此前多次审议中,有些条款经历了增加、补充又删除的过程比如婚姻家庭编草案编纂过程中,一审稿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二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不过三审稿时,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民法典草案重点解读?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法典草案重点解读
民法典编纂至今已有5年7个月。在此前多次审议中,有些条款经历了增加、补充又删除的过程。比如婚姻家庭编草案编纂过程中,一审稿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二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不过三审稿时,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
此外,法定结婚年龄是否应下调、非婚同居是否应由法律界定、公婆和儿媳算不算近亲属等话题,也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1 公婆和儿媳算不算近亲属?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现行民事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对此,有的委员认为,上述近亲属的范围还应扩大,有利于鼓励社会中自然人之间的相互亲善、相互扶持。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上述设定的近亲属范围将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排除在外。也有观点认为,时代不同,传统的家族而居早已变成了家庭而居,如果将近亲属的范围划得比较大,容易引发财产继承等纠纷。
还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中的“共同生活”,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可有委员提出,如果不设“共同生活”这个前提条件,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也应该是近亲属,因为现在许多家庭都不是老少三代传统的大家庭一起生活,大部分都是小家庭自己单过,甚至是和老人“一碗汤”的距离。
多方观点中,去年12月审议的四审稿采纳了有关“共同生活”难以认定的观点,删除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存在不同意见,目前的草案仍将近亲属范围限定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不过,仍有委员建议,“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应保留。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就提出,不能因为不好认定“共同生活”,就删除上述条款。“特别是我们经过了几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大量存在着需要儿媳或者女婿照顾公婆或岳父岳母的,建议对认定条件作进一步的完善”。
委员信春鹰也表示,“共同生活”的确不太好定义,但不宜把这一条款全删了,“原来的规定仍然是有意义的”。
2 网约车侵权责任草案为何不涉及?
侵权责任编草案设有机动车交通事故专章,不过,其中并未对网约车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各次审议中,数名委员建议,网约车平台责任应写入机动车交通事故专章。
二审中,周光权、王砚蒙等委员就建议,应增加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规定。“如果违法成本不高,就有可能导致网约车平台重视程度不够。如果网约车平台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保有人,网约车平台属于责任主体。如果不是机动车保有人,而只是提供媒介服务,应该对网约车保有人承担监督职责,如果有过错应当与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王砚蒙说。
三审时,吕薇、刘海星等委员再度提及网约车的侵权责任。“应该考虑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规则,包括网络平台的责任和司机的责任等等。”吕薇说。刘海星也建议进一步界定网约车平台和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除车辆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外,网约车平台也负有责任,因此建议将网约车平台与车辆驾驶人规定为连带责任”。
截至目前,草案仍未涉及网约车的侵权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说,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各方面对其责任问题如何规定,分歧很大。如在网络预约平台公司仅提供媒介服务的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网络预约平台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有不同的意见。在争议较大、难以形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民法典作为基本法还不宜对这一问题仓促作出规定。
该位负责人说,目前,在行政管理方面,已经有交通运输部等六家单位2016年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部2018年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两部规章,为解决网络预约机动车运行方面的纠纷提供了必要依据。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法律不宜过早作出规定,否则可能对相关行业造成限制。据此,民法典草案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
3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编草案历次审议,一个焦点问题贯穿始终:婚内单方举债究竟算谁的?夫妻共同债务到底应当如何认定?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即第24条新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不过,2018年8月初审婚姻家庭编草案时,并没有写入第24条新司法解释。多名委员当时就提出,这种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内容应当写入民法典。
去年6月二审时,第24条新司法解释终于入法,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后的三审、四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均采用了二审稿的设计。
不过,二审以来,不断有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入典的第24条新司法解释仍需修改。
有人提出举证责任问题,即如何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委员王砚蒙就提出,债务是否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要依靠法官来裁决。但是法官的认定也应该是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判断,否则只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
有人认为,法律应对何为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给予界定。王砚蒙说,“什么是共同生产经营?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产生歧义,如果没有准确的、科学的界定,就将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在实践中会产生诸多问题,特别是很容易造成夫妻一方既不知情也没有受益的债务”。
去年7月至8月,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曾在中国人大网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数据显示,意见主要集中在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等方面。
4 删除隔代探望权基于什么考虑?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法律则未作出规定。
婚姻家庭编草案编纂过程中,一审稿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二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为“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隔代探望权的设立,有人赞同,认为满足了祖辈的探望需求,当前,夫妻离婚后,不少老人见不到孩子;也有人反对,认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隔代探望权。
争议之中,去年10月21日审议的三审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当天,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解释说,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据此,三审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
不过,仍有委员认为,“隔代探望权”应该恢复。去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三审稿时,委员鲜铁可表示,“这个问题很现实,这一条本来就是对以前婚姻法增加的部分。现在离婚率很高,年轻人离婚之后,老人很想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另外一方以种种理由不准许探望。这很现实,有分歧,我们不能回避,一删了之有点简单化了。”
鲜铁可认为,不能把离婚后的隔代探望纠纷留待以后诉讼解决,“中国人不愿意诉讼,不愿意打官司,认为打官司是个不好的事情。尤其是老年人也打不起官司,熬不起。”
5 法定结婚年龄是否应下调?
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对此,去年6月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下调法定结婚年龄。
委员张苏军当时就提出,法定结婚年龄可调整为男18岁、女18岁。从2013年到2018年,我国连续5年婚姻登记人数逐年下降,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龄化上升。“降低婚龄”不可能直接扭转出生人口下降和老龄化上升的趋势,但这是一个正调节的方向。
委员们的观点引起网友的关注。去年6月28日,新京报官方微博发起了一项投票调查,“委员建议适当下调结婚年龄,你怎么看?”当天,话题阅读量5.6亿,微博投票共46.3万人参与,其中赞同9.8万票、不赞同30.2万票、暂不表态6.3万票,不赞同占比65.2%。也就是说,超6成网友不赞同下调法定结婚年龄,有网友提出,如果下调法定结婚年龄,可能会让一些比较冲动的年轻人“闪婚”。
去年10月三审草案时,法定结婚年龄仍采用“男22岁、女20岁”标准,未作调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现行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作决策。
有委员再度提出下调法定结婚年龄。委员陈凤翔表示,社会上对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的问题很关注,降低法定结婚年龄的呼声也很高。“适当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也反映了社会上的呼声。”
对此,有委员赞同法定结婚年龄应“维持现状”。委员王超英就谈到,结婚年龄问题争议比较大,应该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估。
6 为何新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此为协议离婚)。若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针对上述协议离婚,婚姻家庭编草案新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夫妻同意协议离婚并提出申请后,还需要“冷静”一个月,这期间如果有一方反悔,即可撤回离婚申请。
从2018年8月初次审议以来,每一次审议中,上述离婚冷静期制度都引起广泛讨论。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赞同,认为离婚冷静期还应延长。长期在社区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岳喜环就表示,“能不能把离婚办理时间拖长一点,免得离婚后后悔,也给家庭和谐创造一个机会”。
也有委员和代表持不同意见。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就认为没必要设离婚冷静期,“如果要说冷静期,我们认为结婚登记中的冷静期更为必要”。
有网友也认为,“结婚冷静期”比离婚冷静期更有必要。一媒体曾在微博发起投票“协议离婚冷静期,你赞同吗?”投票结果显示,赞同的10248票,占4.2%;反对的232164票,占95.1%,其余0.7%无所谓。其中一些网友就认为,相较离婚冷静期,结婚冷静期更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还有的网友提出,设置离婚冷静期,限制离婚自由。
还有的专家学者提出,离婚冷静期应设置甄别机制,不应一刀切,比如家暴和赌博、吸毒、虐待等恶习,不应设置冷静期。
7 非婚同居是否应由法律界定?
婚姻家庭编草案各次审议中,不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非婚同居入法,民法典应对非婚同居作出原则性规定。
去年6月二审时,韩晓武、孙宪忠等多名委员就都提出非婚同居入法问题。“处理同居问题,当然要遵从我们的价值观和现行法律规定,但现实就摆在那里,回避不了。”韩晓武说,是不是可以考虑在相关立法中正视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益复杂化的现状,适当回应一下社会现实对法律的需要?
去年10月1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回应称,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
去年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三审稿时,再有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法律还是应对非婚同居作出界定。委员韩梅就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规定。“目前,非婚同居的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产生的纠纷也大幅增加,比如财产继承问题、孩子的问题等,亟须立法来解决,建议考虑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化的现状,在立法中作出适当回应。”
A10-A11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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