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司法拍卖通过淘宝拍卖、阿里拍卖、京东拍卖等网络平台逐渐走进了我们的生活,您是否了解网络司法拍卖流程?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竞拍成功后如何操作?流拍后下一步会如何处理?本文将告诉您网络司法拍卖的全部流程。
一、拍卖途径
根据2017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因此,目前如无特殊情况,一般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司法拍卖。
二、拍卖前事宜
(一)拍卖机构的选定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条规定:“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因此,拍卖的第一步是先对拍卖机构进行选定,拍卖机构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从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第5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法院拍卖的第二步是确定评估机构,若财产价值较低或者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拍卖财产评估的,则无需进行这一步。若无上述情形,则评估机构首先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则由法院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或者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三)评估报告的收取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确定评估机构以及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以后,法院会在收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之日起的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给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或者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程序存在问题要求重新评估的,也可向法院提出。
(四)确定拍卖保留价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第9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以及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因此,拍卖前法院会参照评估价确定拍卖的保留价,没有评估价的参照市价确定拍卖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的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拍卖保留价确定以后,若减去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财产,法院会将该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坚持继续拍卖,法院会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五)拍卖股权调查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0条规定:“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因此,拍卖前,法院执行人员会对拍卖财产的相关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形成调查资料。
(六)拍卖前的公告
1、拍卖公告之前法院将告知当事人、通知已知优先购买人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6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因此,根据最新的《拍卖法》,拍卖公告发布的三日前,法院会依法将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通知当事人及已知的优先购买人。
2、拍卖公告的时间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1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以及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以及根据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因此,拍卖法院会先期进行公告。股权属于其他财产权,根据最新的《网络司法拍卖法》,法院将会在拍卖三十日前进行公告。
3、拍卖公告的方式、途径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以及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7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以及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因此,拍卖公告除当事人协商的途径外,还应在报纸、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发布。
4、拍卖公示信息
根据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6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以及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第13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拍卖公告;(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十一) 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14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拍卖之前法院会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以及相关报纸上公布上述拍卖的信息。
5、竞买人预交保证金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因此,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及金额预交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三、拍卖的实施
(一)拍卖价的确定
根据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50条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以及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拍卖价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首先以保留价起拍,随后根据法院确定的增价幅度加价拍卖。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无效,最终拍卖价以竞价结束前五分钟最高出价为准。
(二)出现流拍的处理
根据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因此,若出现流拍的,根据上述规定的流程再次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
(三)拍卖成交
根据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52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因此,拍卖成功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会即时自动生成确认书。
四、拍卖后续
(一)拍卖价款的支付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4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第25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因此,拍卖成功后,根据拍卖公告的期限,买受人应在期限内交付拍卖款至法院指定账户,若买受人悔拍,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拍卖按照上述流程重新来过。
(二)法院裁定的作出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因此,拍卖成交且买受人应按时交付剩余拍卖价款的,法院将会依法作出裁定。
(三)拍卖财产移交手续的办理
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以及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55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拍卖成交且交付拍卖价款后,后续拍卖财产转移手续方可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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