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十九岁高中毕业后,高考落榜他不甘长期靠父母供养,决心自谋职业征得父母的同意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他租了一间临街房,办一个小书店经营图书零售业务开业几个月,经营状况良好可是,冬季取暖时,不小心炉火引燃了书籍,烧毁了租用的房屋房主要求李颖赔偿一万多元损失,李颖一下子赔不起,房主要求李颖的父母赔偿,李颖的父母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怎样判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怎样判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智力不同行为能力各异)

怎样判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李颖十九岁高中毕业后,高考落榜。他不甘长期靠父母供养,决心自谋职业。征得父母的同意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他租了一间临街房,办一个小书店经营图书零售业务。开业几个月,经营状况良好。可是,冬季取暖时,不小心炉火引燃了书籍,烧毁了租用的房屋。房主要求李颖赔偿一万多元损失,李颖一下子赔不起,房主要求李颖的父母赔偿,李颖的父母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年龄的因素,一个智力的因素。当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发育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时,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典》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情况,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把年满十八周岁、智力发育正常的自然人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可以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包括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独立履行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李颖高中毕业,已满十八周岁,按照民法的规定,他就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独立履行义务。在租营业用的房屋时,李颖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一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经营活动中,购货、销售等一系列的民事活动也由李颖独立地进行。同样,在进行这些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只能由李颖自己承担,而不能让李颖的父母承担。即使李颖本人无力赔偿房屋烧毁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该让李颖的父母承担赔偿的责任。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赔偿计划,由李颖分期赔偿或采取其他办法解决。

我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项特殊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一般均初中毕业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如果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中的这项规定有利于鼓励青年参加社会劳动,有利于开拓就业门路。

以上说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面说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先请看一个案例:中学生刘小和(15岁)、王永杰(16岁)、赵元勇(16岁)三人相约,利用暑假到外地旅游。学校放假后,三人征得了各自家长的同意,带上父母给的旅费出发了。在某海滨城市,王永杰花65元买了一个工艺品,后来,因归途路费不够,王永杰又原价把这个工艺品卖给刘小和。三个学生返回后,刘小和的父母得知儿子买工艺品的情况,十分不满,说他不该花六十多元钱买个工艺品,要刘小和把这个工艺品退回给王永杰。两个中学生之间的这桩买卖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呢?

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既不是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这个范围内,他的民事活动就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这条规定,刘小和和王永杰之间买卖工艺品的这项民事活动应该认为是有效的。因为,刘与王的家长同意他们外出旅游,并给了他们外出的旅费,刘和王有权支配这笔旅费,当然也可以在旅游过程中用这笔钱买点纪念品。而且,刘和王一个十五岁,一个十六岁,两个中学生之间买卖一件六十多元钱的物品,这种民事活动也是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他们完全能够认识到这种买卖活动的后果,也能够慎重地对待这种买卖活动。因此,刘小和与王永杰之间的买卖是有效的,刘的父母不能以刘小和无权购买这种工艺品而主张买卖无效。

最后说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如此,他们购买一些零星小物件如铅笔、作业本、小玩具之类的活动,并非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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