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冯子雍

破产制度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可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在案件办理中,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如何提高,破产费用支出又是如何降低的?在11月26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韶华回答了上述问题。

企业破产负责人如何安排(企业破产费用支出如何降低)(1)

( 图片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

“在我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办理破产’指标持续向好,2020年较2019年提升3.07分、较2018年提升27.29分,但与企业需求和北、上、广等前沿城市相比,确实还存在一些差距。”王韶华说。

王韶华介绍称,省高院严格落实省高院关于重大复杂案件24个月、普通案件12个月、简单案件6个月的破产案件内控审限规定,对两年以上未结案件,采取逐案督导、通报、约谈等方式,持续加大清理力度,“同时建立上级法院下沉跟办重点破产案件制度,指导、督促审理法院依法高效推进案件进程,实施管理人限制分案制度,对在办长期未结案件较多的管理人,禁止担任新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倒逼管理人提高工作效率。”

在加大财产处置力度方面,省高院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对企业财产科学管理,通过企业资产整体处置、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允许企业继续经营等,实现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认真审查企业资产状况,通过撤销不当清偿行为、积极行使取回权、追收债权等途径保障破产财产,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此外,王韶华介绍,省高院还通过鼓励规范破产重整、采用网络拍卖渠道处置债务人财产、协调解决制约破产财产处置问题等方法,来提高破产清偿率。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导致成本较高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人报酬、政府征税、审计和专业人员费用、评估费用,其中管理人报酬和政府征税往往占比较高。”王韶华说,省高院提倡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用市场化方式调整管理人报酬,加强对管理人选任过程、报酬确定程序、支付方式等环节的监督,降低管理人报酬占比;加强与省税务局的沟通协作,争取就破产案件中税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文件,减轻破产程序中的税费负担。

来源:大河新闻 编辑:端木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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