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静澄 张德荣 陈雪薇,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原审被告有无权利申请再审?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原审被告有无权利申请再审(原审超审限审理)

原审被告有无权利申请再审

作者 / 王静澄 张德荣 陈雪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原审超审限审理不是再审事由,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16年10月,中迪公司与易所试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约定易所试公司销售给中迪公司30万套洗护套装,中迪公司有权对外经销并应进行广告宣传促销。

二、同日,中迪公司与易所试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迪公司将销售情况的核算结果告知易所试公司,易所试公司根据核算结果回购剩余货物。

三、之后,中迪公司向成都中院起诉,请求判令易所试公司支付回购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易所试公司按照核算结果确认回购款。

四、易所试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超审限,属严重程序违法;中迪公司未全面履行宣传促销义务,易所试公司不应回购。四川高院认为一审审理期限确有瑕疵,但不影响双方实体权利义务,且是否履行宣传推广义务并不是回购条款的前提,不支持易所试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易所试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主张二审法院对一审超审限审理问题未予以明确回应,属适用法律错误。最高院认为,审限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审审理超出法定审理期限,当事人对此申请再审,但最高院认为超审限问题不是再审申请事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我国法律中对各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就给予超审限的审判人员的纪律处罚也进行了规定,但对超审限审理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对诉讼当事人产生怎样的影响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更关注的是案件裁判结果是否正确,案件虽超审限审理但是审判结果正当,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撤销原判决、改判、再审的请求。

实务经验总结

一、法律中对审理期限规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存在各项扣除审限的情形,不计入最终审理期限,因此案件的审理时长常常会超过法定审理期限。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期限并不计入审理期限: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和解期间;管辖异议及管辖争议期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等。各地法院也会对扣除审限情形作特别规定,四川规定:反诉和决定追加当事人的期间;因国家政策性调整需要暂缓审理的案件,暂缓审理的期间。湖北规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答辩、举证的期间;报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期间;需要补充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的期间;案件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期间。广东规定:开庭审理前变更主审人的,变更前的时间;征求本院其他部门、其他单位意见的期间。

二、案件超审限审理不是法定的申请再审事由,若案件确实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况,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法律明确规定的再审事由来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一审法院审理期限的问题。二审法院已对一审法院超审限审理问题予以明确解释说明,而且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对易所试公司该项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海易所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27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超审限问题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若原审实体判决没有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孙赞文等与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联谊会等补偿款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348号】认为:

关于一、二审法院审理超审限的问题。经审查,孙进景等三人起诉时间为2007年3月,一审判决时间为2010年2月8日,一审期间为35个月;二审判决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二审期间为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审理可能存在超审限的问题,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当事人众多,双方争议较大,且一审追加当事人需要花费时间。鉴于本案实体并无不当,即使存在超审限问题,且超审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原判仍应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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