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史小当家

宋朝租佃制的优缺点(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1)

“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中国古代封建土地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宋代商品经济的兴起,宋代朝廷对民间土地的售卖行为并没有加以重视。因此形成了“兼并之家”、“豪民”、“田主”等称号,以此来形容那些坐拥万亩田产的地主阶级。虽然得益于宋代开放的经济政策,但是原本农民拥有的土地被田主无情收购后,却为主佃关系埋下了隐患,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也促使新的土地制度的变革,而主佃关系的演变也预示着宋代土地管理模式的强化。

宋朝租佃制的优缺点(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2)

土地兼并现象层出不穷,加之宋代商品经济的催化,“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的转化迫在眉睫

论及土地制度的流变过程,实际上在封建社会的前期,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改设阡陌之法,直接造成了土地私有制的出现。而这政策也使得那些原本富贾商人受益,但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来说却是晴天霹雳。土地租赁的费用不断增高,赋税徭役水平不断加重,导致一大批农民起义的现象出现。

宋朝租佃制的优缺点(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3)

到了唐代,统治阶级意识到土地兼并带来的影响,因而决定实行均田制。即对每家每户的田地平均分配到个人,以限制土地兼并的行为出现,保护底层百姓的生产意义。同时实行两税法,加重那些超出自身拥有土地数量的田主的赋税。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惩治那些屯田的田主,但没有想到的是,繁重的赋税又回到了农民的身上。

而这一现象,在唐中叶之后逐渐衍生出了租佃制。这一制度也使得中国封建社会主要的生产方式的参照形式。宋代的土地制度也因循唐制,出现了土地出典的现象。在这一过程中,宋代主佃关系也开始形成。

但宋代民间典田,不是简单的土地兼并,而是逐渐将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的所有权分离开来。所以宋代的土地兼并出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赎买和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虽然仅是两字之差,可是其中的意思却有着天壤之别。

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被出卖和赎回的,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决定土地的去留。而所有权则是直接变卖土地的拥有权,因此是不能够被赎回的。

土地所有权的变卖,直接加剧了土地兼并现象的产生。宋代也因此出现了永典制,典权分离了土地的受益人和所有权。同时典权也是受到朝廷的保护的。北宋初年《宋刑统》就有规定,对典卖田宅的相关事宜做出了律法上的明确,后来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也有着相关的论述。

宋朝租佃制的优缺点(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4)

“在法:盗典卖田业者,杖一百;诸典卖田宅,以有利债负准折者,杖一百。”

法理上明确的规定,加之土地流通的规模不断扩大,土地买卖造成了社会上尤其是主佃关系之间的贫富差距。这一贫富差距的形成,与土地占有的两极化局面,即农民没有土地,田主却拥有大量的土地;以及农民在高额土地租金的压力下,不堪重负的情况息息相关。

“吾民之饥,不耕乎?曰:天下无废田。……耕不免饥,土非其有也。”

——李觏

李觏和苏洵就北宋典权的租佃制提出质疑。李觏认为造成贫富差距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土地分配上出现了问题。苏洵对租佃制的批判是空前的,他看到了造成社会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就是封建土地的占有。他说:“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这一言论也是在极大程度上冲击了封建田主的利益。

宋太宗时期,民间甚至出现了因地租而出现的借贷现象。太宗诏书:“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输倍称之息。”由此可见,当时因为土地的兼并带来了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问题,也为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埋下隐患,“渔夺百姓,侵牟万民。”

宋朝租佃制的优缺点(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5)

面对主佃矛盾的不断恶化,王安石从《汉书》中总结出,宋代主佃关系是因为“今税敛不为重,但兼并侵牟尔”。他对“兼并侵牟”的态度是明确的,即强烈的谴责。从这一总结不难看出,宋代士大夫对主佃关系的认知是深刻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有后来宋代朝堂关于主佃关系的论争。

宋朝租佃制的优缺点(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6)

“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的转化,主要依托两大方向:新旧派别之争、朝廷重视度

随着主佃矛盾的不断升级,宋廷也逐渐重视了土地租佃的不合理的现象。而王安石新政的重点也就放在了优化主佃关系上。王安石采取的方法是“摧抑兼并”。对此,司马光也有着一己之见“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从这一言论中可以发现,之所以产生贫富差距的原因是因为个人愚智的不同。

这也是新旧派别关于土地兼并的首次争论。以王安石为首的新派别认为,宋代的土地兼并,造成了宋代百姓尤其是佃农阶级丢失了生活来源,相反使得那些田主的生活日益富足,借贷租田的现象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而使得社会矛盾加剧。旧派别却不然,他们认为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虽然有利于缓解土地兼并的情况,但是会动摇到大田主的利益,得不偿失。

宋朝租佃制的优缺点(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7)

在这一论争中,“贫富相资”的说法逐渐出现。这也是旧派别所推崇的,他们认为土地兼并的确造成了一定的贫富差距的出现。但是却也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佃户虽然要向田主借贷租田,但是租到土地的佃户们,可以用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以此解决自身的生活问题。

这一说法也被当时的新党人看成是对富裕田主的一种辩护。随着王安石“青苗法”的推广,“摧抑兼并”的政策和“贫富相资”的观念也成了针尖对麦芒的关系。但是熙宁三年后,新党的部分人士对“贫富相资”这一论述也有所吸收。

“客户乃主户之本,若客户阙食流散,主户亦须荒废田土矣”。

——苏轼

这句话明确表明了苏轼对“贫富相资”的看法,他认为佃户之于田主,其实就像客户之于主户的关系。如果佃户不从田主的手中借贷租田,那么佃户自己的家庭就会流离失所,甚至家破人亡。同样失去了佃户的田主,他的土地将无人耕种,最终也会成为荒田,所以佃户和田主的关系应该是相互增益的。

宋朝租佃制的优缺点(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8)

由于当时旧派别备受打压,即使新派别部分人群认可了“贫富相资”的说法,但“兼并侵牟”依旧居于宋代社会描述主佃关系的主导地位。

随着北宋王朝的覆灭,南宋时期的“元祐学术”得以发展。而这时,对主佃关系的认识回到了“贫富相资”的层面。因为南宋初年需要恢复国力,所以在土地兼并的问题上南宋朝廷采取了更加放任的政策。“贫富相资”也逐渐深入发展,形成了“主佃相养,贫富相资”的观念,简而言之就是“主佃相资”。

“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劝农文》

作为南宋大儒的朱熹以治民为出发点,认为主客相资是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在朱熹的提倡下,南宋在其他政策的制定时也考虑到了“主佃相资”的情况。如当农事遭受自然灾害时,南宋朝廷在赈灾政策上规定“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由此可见“主佃相资”在南宋已经普及开来。

宋朝租佃制的优缺点(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9)

宋朝租佃制的优缺点(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10)

“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实则是宋代土地管理模式的强化,缓和了田主和佃户之间矛盾

因此纵观整个宋代主佃关系的演变,可以看出在土地兼并的过程中,其实是有着或多或少的利益冲突的。而这些利益冲突,究其本质则是田主和佃户之间的阶级矛盾。如果从制度的层面来分析主佃关系的冲突,不难发现这些问题的最终指向都是宋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外化表现形式。

其实在宋前就已经出现了土地兼并的现象,但为何在宋代产生了“兼并侵牟”和“主佃相资”的现象呢?而这就要结合宋代的特点进行理解,因为宋代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土地私有的程度不断加剧,这一现象直接致使主佃矛盾的显现。

后来因为宋代朝堂新旧两党的论争,尤其是频繁的改旧法以施新政导致佃户和田主的利益均受到打击。而且经过了自唐以来的矛盾积累,所以宋代的主佃关系就产生了如上的特点。

宋朝租佃制的优缺点(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11)

但是随着租佃制的不断发展,宋廷也形成了独特的土地管理模式,即永佃制。这一制度将土地的使用权从土地的所有权中剥离开,促进了宋代对土地的利用效率,极大程度缓解了主佃矛盾。实现了地权的分化,稳定了宋廷对土地的管理,同时也增加了宋代朝廷的地税收入。“主佃相资”为后代土地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借鉴意义,对后世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宋史》

《宋刑统》

《宋会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