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我之前拆迁安置的房,实际大小与合同大小有差异,比合同协议还多出7平方。由于我没有注意到拆迁合同上标注“实际大小以现实为准”,所以需要补钱,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安置房暂时不搬入居住,但是物业要求我们不居住也要交纳物业费,这样是否有法律支撑?A2:你好,你签订的回迁房协议是有效的,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业主不得以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情况合同才会无效。你所介绍的情况,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签订之后,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司法实践,对你所遇到的问题通常采用多退少补的原则,以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你需要按合同约定补交多出的房屋面积的房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要是已建成的房产,不论是否已经入住,均应由产权人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房屋的服务,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即履行了合同约定之义务,业主则不能以未入住为由不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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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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