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统一技术措施是住宅电气设计的指导性文件,分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共四篇文章。希望对电气设计人员有所帮助,仅供参考,需要注意的是实际设计时要根据当地地方要求和公司设计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地下室电路安装施工方案(电气设计统一技术措施)(1)

住宅电气设计统一技术措施(地下室部分1~25):

1、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1.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2、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 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5.地下室无人防时,普通照明、应急照明原则上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箱、集中电源箱;当有人防时,按人防单元配置普通照明箱、集中电源箱。

6.车道车位普通照明采用双照度雷达感应控制,相邻灯具接入不同的照明回路,车位建议2路控制、双车道建议4路控制、单车道建议2路控制;汽车坡道出口无顶板区域建议沿坡道设置内嵌式防水壁灯,作为过渡灯具。

7.人防区域的普通照明管线采用SC管敷设,部分地区可采用金属线槽敷设,需要与当地人防院沟通,非人防区域采用PVC、JDG或者SC管敷设;应急照明采用镀锌钢管敷设。

8. 本防火分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只能取自本防火分区应急照明双电源切换箱,应急双切箱同时还可以为防火门监控分机、消防电源监控分机、电气火灾监控分机供电。

9.电井中设置的集中电源箱额定输出容量不大于1kW,出线回路不超过8个回路,每个回路的灯具功率不超过172W。

10.地下室室内高度不大于4.5米时,疏散照明灯具一般采用中小型标志灯,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米,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米。

11.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设置消防备用照明,并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风机房设置备用照明。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疏散照明和指示标志灯由本防火分区或就近防火分区集中电源单独回路供电。

12. 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应根据设备的具体布置布置灯具,高低压配电柜后通道设置壁装灯具,并注意风管、泄压口(如有)、壁式排气扇(如有)的位置高度。

13.消防风机房内设置消防风机双电源切换箱,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相邻的防火卷帘、消防潜水泵均就近由消防风机双电源切换控制箱采用单电源配电;同一个防火分区中的消防潜水泵比较多且容量较大时,按防火分区集中设置双电源切换箱,再分别单回路引至各潜水泵控制箱。

14.相邻的一个或者多个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包括应急照明)集中设置消防主用、备用总箱,应急照明与消防动力设备是否分别设置总箱以当地做法为准。

15. 每个车库防火分区设置一个普通照明箱,当车库普通照明为一级负荷时,末端切换,相邻的多个防火分区集中设置普通照明主用、备用总箱;当为二级负荷时,相邻的多个防火分区集中设置双电源切换总箱,出线再分别引至各防火分区的照明箱。

16.消防用电设备、应急照明、普通照明等是否集中设置总箱(消防、非消防不分开),以当地做法为准。

17.消防水泵房单独设置配电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电源由配电房直接引来,末端切换。消防控制室(与监控兼用)消防用电与监控用电分别设置配电箱;消防水泵控制箱侧设置机械应急装置。

18.生活水泵配电箱由配电房直接引来,末端切换。

19.地下室普通潜水泵根据其数量的多少及分布情况,分区域集中设置双电源切换箱,再分别单回路引至各潜水泵控制箱。

20.风机、水泵控制箱(不包括变频)中采用断路器、交流接触器、热继电器的方式控制,不采用综合保护电器。

21. 二次配电及配电总箱向各分配电箱出线,其导体线缆截面不宜小于6mm ²;各配电箱向各小容量设备控制箱(如卷帘门、潜水泵等控制箱) 出线,其导线截面通常情况不宜小于4mm ²。

22. 各变电所出线应采用电缆供电至各用电点,电缆宜采用电缆槽盒敷设,消防电缆、非消防电缆应分开设置槽盒,并在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处分开,普通电缆下出线,消防负荷电缆上出线;电缆槽盒走向应选择最佳线路。引至各消防负荷线路在变电所和普通负荷线路分开敷设后,汇入各电气管井,有条件分设二个管井(主辅管井)的,主管井设置配电、控制及应急电源箱,辅管井仅敷设消防负荷线路;如无条件设置二个管井的,则在消防负荷线路入管井处设置电缆转接箱,将消防负荷线路阻燃耐火电缆改为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同管井敷设。

23. 建筑物应设置总等电位接地,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宜在地下室负一层内圈设置总等电位接地装置,总等电位接地装置可采用明敷接地扁钢形式,也可采用设置MEB总等电位接地端子箱预留钢板方式(间隔距离25米左右),方便所有金属管线(包括给排水专业和暖通专业管道)接地;总等电位接地扁钢每间隔15米左右和建筑物钢筋连接一次,MEB总等电位接地端子箱就近和建筑物钢筋连接。无地下室建筑,宜在建筑物不同方向较隐蔽处设置MEB总等电位接地端子箱(暗设),其安装高度为0.5米。

24.地下室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热交换站设置MEB总等电位箱(地下室一层四周外墙内侧预留MEB);配电间、电井、水箱间设置LEB等电位箱;电梯井道、风机房预埋热镀锌接地钢板100*100*6,高度0.3米;消防控制室、弱电机房设置热镀锌接地钢板,采用BV-1X25-PVC25(消防控制室与监控兼用时采用BV-1X35-PVC32)与地下室底板钢筋可靠电气连接。

25.变配电房:

1)10kV进线系统容量确定:

a.一路市政10kV高压电源可供负荷的极限容量不得超过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b.当项目设计变压器总安装容量达不到市政高压电源(降压站)配电最低容许容量时,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c.直接由附近开闭所或架空线路T接下杆引入所设计的项目变电所。

d.高压10kV电源由区域降压站引来,在本工程处设置兼顾市政供电的高压开闭所,开闭所位置应靠近市政进线方向,本工程使用的剩余容量转供其它项目,设计预留引出配电回路的开关柜位置。

2).专用高压配电室内的10kV配电柜应采用高压中置柜,容量较小或高低压配电室合用(变电所)可选用环网柜,仅作隔离检修用宜采用仅配有负荷开关(不带熔断器)的环网柜;中置柜和环网柜均宜采用下进下出方式,当采用下出线或下进线时应设置电缆沟。

3).当变压器容量大于等于1250kVA时,不应采用带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保护,应采用高压真空断路器保护。

4).项目分期实施的情况,应结合建设单位要求及供电局批复意见统筹规划,通常将10kV高压配电总系统设置在首开期;低压配电系统按分期建设情况设置相对独立的配电系统,且应保证先期工程的验收使用;分期实施可结合实际情况(后期容量较少,不适宜设置独立变配电系统)对后期用电设置低压预留。

5).供电计量应采用高压计量,通常对于住宅户表工程,住宅公用变压器(公变)采用高压参考计量,供电局直接向住户居民收取电费;通过物管收费的生活用电,即合居变压器(专变)采用总计量,低压设置商业(合居)分计量;根据合居、商业实际用电情况,用电量大的负荷采用总计量,用电量小的用电负荷采用分计量。计量划分原则:

a.住宅小区内为生活服务用电的,包括电梯、住宅楼内的消防风机、公共区照明、地下私人停车区域的照明、潜水泵、风机及生活泵等均为生活计量;

b.住宅小区内为经营性服务用电的,包括商业网点、物管办公、各大通信公司弱电机房及经营车库的电力照明等均为商业计量。

C.公共区域各末端配电箱的计量表设置原则应以当地物业需求来设置。

6).合居专用变变配电系统,为保障消防负荷及重要负荷的可靠性,应分别设置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即消防负荷应急母线段)和保障系统配电装置(即保障型负荷应急母线段);同时为满足不同性质用电负荷计量需要,可以在同一配电柜内设置主次两段母线。

7).变配电系统应采用一点接地系统,在低压配电柜处PEN线作一点接地N线和PE线分开后,N线不应再作接地。同一变压器可同时引出TN-S和TN-C-S接地系统。一点接地变配电系统主断路器和联络断路器应采用三极断路器;联络断路器不宜设置短路短延时(如设置短延时,时间应小于进线断路器时间整定值),其长延时整定值可以设置为和变压器出线断路器整定值同级;如变配电系统两台变压器不同,与容量较小的变压器出线断路器整定值同级。

8).有两台变压器的变配电系统,宜选配两台容量相同的变压器;如两台变压器容量选择不同,则变压器容量选择差别不宜超过1级。

9).住宅类建筑变电所电抗器宜选用7%及以下,设置有电抗器的电容器补偿柜,其电容器耐压等级应相应提高,通常可按电容器生产厂提供的技术参数设计,同时电容器需要考虑降容。

10).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住宅用电变电所宜根据负荷情况靠近住宅塔楼设置;对于超高层建筑在220米及下,不宜或不建议在地上楼层设置变电所或柴油发电机房;高度超过220米的建筑可考虑在地上楼层设置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优先设置在地下室,当柴油发电机房供电距离较远时采用10kV高压电缆引至地上楼层变电所。

11).配变电所位置应便于运输和吊装。

12).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为防水地面抬高100~300mm,如不是最底层,在高度不好调整的情况下,在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的前提下配电房内外可以做平,并设置挡水门槛),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当设在最底层或地下只有一层时,应采取防洪水、消防水及积水淹渍的措施(地面抬高100~300mm;另设专用集水坑等、是否设置排水泵可与水专业协商,完成面室内外的高差要求以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为准)。

1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如水泵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变配电房只能设于其正下方,应采用设进人夹层及防、排水等措施;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作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较多采用的是双墙方式处理、并考虑双墙之间空隙的排水措施。

14).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15).民用建筑宜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超高层建筑的分配变电所可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16).高压配电房对宽度的要求,考虑采用中置柜,当采用下进下出时,柜后宽度1.0米以上,柜深1.5米,单排布置柜前2.0米(1.2米 1个手车长度约0.8米),高压配电房不得小于4.5 0.1(考虑两面墙的抹灰厚度)米;双排布置时,柜后宽度1.0米以上,柜深1.5米,柜前两排之间2.5米(0.9米 2个手车长度),则高压配电房的宽度不得小于7.5 0.1(考虑两面墙的抹灰厚度)米。当采用上进上出时,柜后宽度1.0米以上,柜深1.7米(含附柜深度),单排布置柜前2.0米(1.2米 1个手车长度约0.8米),高压配电房不得小于4.7 0.1(考虑两面墙的抹灰厚度)米;双排布置时,柜后宽度1.0米以上,柜深1.7米,柜前两排之间2.5米(0.9米 2个手车长度),则高压配电房的宽度不得小于7.9 0.1(考虑两面墙的抹灰厚度)米。至于配电房的长度则根据变压器的台数,进线电源回路数等来确定,另外配电房是否抬高安装(抬高安装需要设置踏步、缓冲平台,会占一些位置)、风管的布置、是否有高压值班室等对配电房的长宽有一定的影响。

17).低压配电房对宽度的要求,考虑GCS低压配电柜,当采用下进下出时,柜后宽度1.0米以上,柜深0.8米,单排布置柜前1.8米,低压配电房不得小于3.6 0.1(考虑两面墙的抹灰厚度)米;双排布置时,柜后宽度1.0米以上,柜深0.8米,柜前两排之间2.3米,则低压配电房的宽度不得小于5.9 0.1(考虑两面墙的抹灰厚度)米。当采用上进上出时,柜后宽度1.0米以上,柜深1.0米(含附柜深度),单排布置柜前1.8米,则低压配电房不得小于3.8 0.1(考虑两面墙的抹灰厚度)米;双排布置时,柜后宽度1.0米以上,柜深1.0米,柜前两排之间2.3米,则低压配电房的宽度不得小于6.3 0.1(考虑两面墙的抹灰厚度)米。至于配电房的长度则根据变压器的台数、柜子数量、布置方式等来确定。变压器与其对应的前级高压出线柜如未设置于同一配电房内时,需要设置就地环网柜,在与土建配合时需要考虑环网柜的位置;另外配电房是否抬高安装(抬高安装需要设置踏步、缓冲平台,会占一些位置)、风管的布置、搬运通道等对配电房的长宽有一定的影响。

18).高压配电房、低压配电房一般净高要求3.6米以上,如果当地供电部门有具体要求,以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为准。

19).低压配电房的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250米。

另外:

a.住宅小区可设置独立式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地下室内;多层小区、别墅小区(如无地下室)等适合设置室外预装式箱式变电站(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b.独立式变电所、预装式变电所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方。

c.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商业、办公等房间仅有一墙或一层楼板之隔时,配变电所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d.配电房不能设置住户的正下方。

e.民用建筑中变压器按干式变压器考虑。

f.规范中要求的净距离为最小距离,设计时可适当放大100~500mm,以方便检修、搬运及出线,但不宜过大,应合理布置,为工程节省面积,多的面积应退给建筑专业。

g.配电房的布置要考虑搬运通道,向土建提荷载要求,原则上配电房外通过车道、汽车坡道搬运,如条件不满足需要考虑设置吊装孔。

h.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设5%坡度和集水井),当配变电所设在地下室时,其出地下层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当变配电房贴临外墙设置时不应直接在变配电房外墙处直接进出线。

明天继续分享地下室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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