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房屋是老项目, 按简易征收。有一套房屋 80 万,预收定金 10 万,过一个月又预收房款 50 万,等过半年交20 万,给对方开结算款发票。预收款时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想问的是,等收齐房屋尾款 20 万,要开具结算款正规发票,是不是要将前期开具的预收款发票收回,同时开具相同预收款金额的红字发票?

发票怎么补开还需要缴税吗(已申报纳税后再补开发票如何处理问题)(1)

回复:亲爱的学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 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如此,你们收取预售账款时已经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正确的。 当收齐最后一笔款项时,我们认为仅需补齐差额发票即可,因为再开全额发票还是简易税率的普通发票。如果过户手续上需要开具全额发票的话,由于预收款项已经申报纳税,这部分不再需要申报纳税。由于就同一笔收入已经在“开具发票”栏申报纳税了,所以在补开发票的时候,要继续在“开具发票”栏按负数填报,就是对冲原来已申报数据的意思。否则,就会造成重复纳税。若企业申报系统,在技术上不能填报负数,请到征收大厅协调办理。 若收回原发票,进行红字红字冲减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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