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介绍跨国新娘并收取介绍费,这种非法居间合同关系无效,介绍人应当返还全部介绍费。请看今日案例【案号:(2022)鄂民申81号】。

跨国新娘解说(介绍跨国新娘收介绍费)(1)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李玉应陈光要求为其介绍越南籍新娘,李玉以此为由提出需收取介绍费90000元,陈光表示同意,后陈光通过微信转账以及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向李玉支付介绍费90000元。

2019年3月,陈光经李玉介绍与越南籍女子石艳结识后并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8月30日,石艳离开阳新后一直未与陈光联系。

陈光于2021年3月26日起诉该院,要求李玉退还介绍费90000元……

争议焦点

李玉与陈光之间形成的介绍越南籍新娘的居间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李玉是否应当承担向陈光返还介绍费等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失效)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本案中,李玉应陈光请求为其介绍越南新娘并收取介绍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系无效行为。陈光要求李玉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介绍费予以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李玉对给陈光介绍越南新娘并收取90000元介绍费的事实并无异议,因陈光应当知道从事涉外婚姻介绍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还要求李玉为其介绍越南新娘并向李玉支付介绍费,其自身对于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同时考虑越南新娘往返路途的交通、吃住需要一定的费用,以及陈光与越南新娘共同生活一年半左右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李玉返还陈光介绍费4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陈光与李玉之间的介绍费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本案中,李玉通过非法渠道,为陈光介绍越南籍新娘并收取介绍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属违法居间合同,合同无效,陈光要求李玉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90000元介绍费予以退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适用过错责任的前提是针对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部分,而不是对一方受益部分进行分担,故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判决返还4500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一、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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