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不动产登记证书如何填写?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不动产登记证书如何填写(怎样理解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登记证书如何填写

《条例》明确,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细则》对此作出详细解释: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由此可见,那些打着学区幌子却不能独立使用的所谓“过道间”“楼道房”等,都不能作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如果把不动产单元号比作身份证,那么不动产登记簿就有点像户口本,前者只能一对一,后者则可以一对多。

按照《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细则》则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细则》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