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肇事逃逸
严查严打,一查到底,绝不放任
使逃逸者敬而畏之
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得到有效保护
01 / 接到报警 进行勘察
2月2日晚19时20分许,喀什地区岳普湖县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其在S310省道107公里处路段东向西行驶时,被其他车辆刮擦,自己车辆受损,肇事车辆已逃离现场。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民警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肇事车辆早已不见踪影。报警人表示行驶至此路段时,被相对方向驶来的一辆白色小轿车发生刮擦,对方车辆车速过快没看清车牌,自己将车停在路边后报了警。
02 / 海量监控 确认目标
随后,民警经过排查事发地周边所有视频监控,导出该时间段在此路段经过的所有白色小轿车。由于事发时间是晚高峰,交通流量大、过往车辆多,当事人也不知对方车辆具体车型和车牌等信息,这加大了找出肇事车辆的难度。
通过对监控视频逐一排查比对,民警最后确定肇事车辆为一辆车牌为新Q的白色小型轿车。
随后,民警立即联系该车驾驶员,在辖区达瓦昆路周边停车场找到该肇事车辆。
03 / 肇事逃逸 受到处罚
经调查,该车驾驶员为玉某,玉某说自己于2月2日19时许,驾驶新Q号牌的小型轿车,从也克先拜巴扎镇出发准备去县城办事,行驶至S310省道107公里处时,因车速较快、操作不当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发生碰撞后,自己没有停车,自认为车辆损失程度较小且对方也有责任,便心想着各修各的,心存侥幸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玉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场,依法被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不久后,玉某将面临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律法规
1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这不仅是对事故双方负责
更是避免自己因事故逃逸而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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