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流动资金回收(流动资金的受托支付)(1)

流动资金的受托支付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严格遵照公司客户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要求借款人说明贷款用途,并在借款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允许贷款资金使用的范围。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与客户签订委托支付协议。

对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在申请提款时应提供明确的用途证明材料。对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在申请提款时明确贷款资金的具体使用类别及计划清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比如,近一年内发生过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违规流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的客户。有权审批行确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

参考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期末流动资金回收(流动资金的受托支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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