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复制了舞蹈《月光》系列作品进行店面装潢和展示,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云海肴餐厅什刹海店的经营单位告上法院,索赔百万。
5月7日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月光》是著名舞蹈家杨丽萍创作、表演的舞蹈作品,后被收录于杨丽萍投资创作并主演的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中。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杨丽萍享有《月光》的舞蹈作品、剪影美术作品及类电影作品等著作权利,并将这些权利授权给该公司。
2017年9月,杨丽萍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中,擅自将《月光》系列作品复制成剪影屏风、墙画、隔断等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进行展览,还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网站及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进行网络传播。
杨丽萍公司认为,云海肴餐厅什刹海店侵害了该公司享有的著作权。而且,这种搭杨丽萍知名度便车的行为,还会使公众误认为餐厅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影响杨丽萍及其公司的商业运营和机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杨丽萍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餐厅经营者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相关侵权制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方对杨丽萍公司的诉讼权利提出质疑,认为该公司未得到杨丽萍全部著作权授权,更无权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另外,被告公司解释说,云海肴是一家云南特色的餐厅,店内播放葫芦丝音乐、让服务员身着傣族服饰,包括使用涉案装饰物都是为了凸显云南特色。装饰物上与《月光》舞蹈作品相似的就是云南孔雀舞的经典动作“三道弯”,这是公有领域的舞蹈动作。舞蹈作品是因为连贯的动作和舞蹈编排等具有独创性才受到保护,但“三道弯”这一单个傣族舞蹈动作并非杨丽萍独创。而且,剪影里无法反应任何舞者面貌和作品特征,餐厅店内装潢没有使用杨丽萍的形象、姓名和舞蹈作品,没有侵犯杨丽萍的权利。
被告方还认为,杨丽萍公司和云海肴什刹海店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没有引起混淆和攀附杨丽萍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云海肴什刹海店经营方介绍,在杨丽萍起诉后,该店已经关闭。对于百万索赔,被告方表示:“退一步讲,即便侵权,杨丽萍公司也没有任何实际损失,餐厅的收益是基于餐饮服务而产生,并非因店面装饰物产生。”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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