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琼瑶诉于正、湖南经视等“宫锁连城”侵权案中,琼瑶主张权利的作品是《梅花烙》剧本及小说,主张构成侵权的作品是《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主张的权利是改编权和摄制权以下主要看改编权侵权认定问题,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梅花烙和宫锁连城的结局?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梅花烙和宫锁连城的结局(梅花烙与宫锁连城中的人物设置)

梅花烙和宫锁连城的结局

背景

琼瑶诉于正、湖南经视等“宫锁连城”侵权案中,琼瑶主张权利的作品是《梅花烙》剧本及小说,主张构成侵权的作品是《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主张的权利是改编权和摄制权。以下主要看改编权侵权认定问题。

原告认为被诉作品与原告作品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以及情节整体编排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其改编权。法院首先对涉案作品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认定:

强调这一点是用于判断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机会,原告剧本未公开出版发行,原告及其专家辅助人认为电视剧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将剧本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法院支持这一观点,判定电视剧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的公开发表。

然后对原告主张的侵权内容进行比对分析,最终认定:

先看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方面的比对。

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比对

一审法院认为:

因此,在进行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的实质性相似比对时:

具体比对时,一审法院首先明确原被告作品所涉人物:

然后将原被告作品的特定人物设置与特定情节之间的关联安排共同比对,比对结果如下:

以下仅列出部分比对结果、仅供参考,详情见判决原文。

硕亲王:府中地位最高的家长,偷龙转凤的压力来源,福晋偷龙转凤前没有儿子且宠爱侧福晋翩翩,多年来以皓祯为骄傲,得知皓祯打架救吟霜时杖责小寇子……

富察翁哈岱将军:府中地位最高的家长,偷龙转凤的压力来源,福晋偷龙转凤前没有儿子且宠爱丫鬟如眉,多年来以恒泰为骄傲,得知恒泰打架救连城时鞭挞郭孝……)

福晋倩柔/雪如:府中地位最高的女主人,连生三女,怀孕后遭受侧福晋地位威肋、,偷龙转凤保护自己在府中的地位,得知皓祯与吟霜之间的恋情后赴小院见吟霜,后安排吟霜入府,目击梅花烙而认出女儿……

福晋纳兰映月:府中地位最高的女主人,连生三女,怀孕后遭受侧福晋地位威胁,偷龙转凤保护自己在府中的地位,得知恒泰与连城之间的恋情后赴小院见连城,后安排连城入府,目击连城朱砂记而认出女儿……

白吟霜:倩柔/雪如亲生女儿,生产当夜因偷龙转凤被遗弃,后被拾得,江湖卖唱长大并与皓祯相,恋,后以丫鬟身份入府,与皓祯感情暴露后遭受兰馨公主折磨,后被皓祯纳为要室,并被认为是孤妖……

连城:映月亲生女儿,生产当夜因偷龙转凤被造弃,后被拾得,在迎芳阁市井长大,并与恒泰相恋,后以丫鬟身份入府,与恒泰感情暴露后遭受醒黛公主折磨,后被恒泰纳为妾室,并被诬陷为孤妖附体……

皓祯:偷龙转凤换得的男孩儿,在王府长大,与吟霜相爱,者吟霜葬父,将吟霜安置在侍从小寇子三婶婆的院落中居住,又被指婚兰馨公主……

富察恒泰:偷龙转凤换得的男孩儿,在将军府长大,与连城相爱,替连城葬母,将连城安置在侍从郭孝远房姑妈院落居住,又被指婚配黛公主……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原告独创,推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二审法院确认原审比对方法与结论无误,提出如果事件次序和人物互动均来源于在先权利作品,则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虽然剧本《宫锁连城》中的人物设置更为丰富,故事线索更为复杂,但由于其包含了剧本《梅花烙》的主要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剧本《宫锁连城》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在涉案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及再创作,并无不当。

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可版权性

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中存在很多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其中,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的描写,是文字作品展现人物冲突、推动事件发展的主要因素,判定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要看其是否具有充分的独创性。法院在案例点评中写道:

也就是说,如果以故事情节与人物的交互作用来呈现个性化的、具体的人物关系,并基于特定情节的发展产生独创性的表现效果,此时特定作品中的这种特定人物关系就将基于作者的独创性设计脱离公知素材,而具有独创性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

下篇看具体情节比对情况。

参考:(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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