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给中间人
一般借款合同的当事方仅为借款人和出借人,通常情况下,出借人会直接把款项交给借款人。但是,生活中,可能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认识,是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而出借人会将借款交给中间人,由中间人转交。
我们曾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小忠向小明借钱,但是二人中间存在一位介绍人小诚,小忠打借条时明确留下了自己的银行账号,然后托小诚把借条转交给小明。小明收到借条后,把钱交给了小诚,让小诚转交。几天之后,小忠见账户上一直没有收到钱,就联系小明。小明说已经托小诚转交了,小明以为是小忠想不认账,就要求小忠还款。最终因为小明没有提供出交付给小忠的充分证据,法院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
不过,小明倒是以不当得利起诉小诚,要回了这笔钱。但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我们不做扩展。
回到这个借贷案件本身,法院的判决思路是,首先,款项的收取,是借款合同履行最重要的环节,小忠如果有委托小诚收款意向的话,则会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意思表示,且不会在借条上注明自己的银行账户。其次,小明在收到小诚转交的借条时肯定有看到借条上的银行账户,其明显知道小忠对于借款履行方式的特别约定,仍将款项交给小诚,其可能是善意的,但却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中间人小诚代收款项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本案出借人小明未完成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小忠的盖然性更高,双方的借条不能作为小明主张借款的债权凭证,故对其要求小忠归还借款的诉请应予驳回。
2.交给保证人
出借人将款项打到非借款人处,借款人由此抗辨出借人没有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系出借人将款项打到借条外的案外人处,比如上面的案例中的中间人小诚;另一类系出借人将款项打到担保人处。
出借人将款项打到担保人处与出借人将款项打到案外人处的最大区别在于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一般来说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较为亲密的信任关系或是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上的关系,担保人才肯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且双方还是责任共同体。如果上案中的小诚不是中间人,而是担保人的话,法院大概率情况下会认定借款已交付,从而判决小忠和小诚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是对于司法观点向大家作出的一个展示,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民间借贷中的金钱交易不要有半点马虎和松懈,在借钱和还钱过程中,一定要通过支付工具进行转账,并且要直接转给借款人,否则,将会承受现金损失的风险,至少可能无法从借款人那里要来利息。甚至还会向小明一样,连索要本金都要费一番周折。
我是河南公众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律师杨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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