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在二审稿中,关于“专门教育”的规定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不断完善各种教育体系?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不断完善各种教育体系(构建更完善的专门教育)

不断完善各种教育体系

日前,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在二审稿中,关于“专门教育”的规定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屡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严重不良的未成年人,存在着学校不敢管、家人管不住的现象,成为社会某种“隐秘的角落”。同时,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也存在力度不足、效果不佳的问题。

根据修订草案二审稿,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二审稿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和矫治。应该说,这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矫正干预的重要路径。

因此,落实并强化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是值得肯定的举措。接下来,要让该制度真正落地并发挥实效,在后续意见稿中有几个问题不妨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首先,专门教育固然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对其属性的探讨可能不止于此。《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46条即规定了适用机构处分的若干情形,包括未成年人“行为表现对其有严重的身心危险,如不采取机构化办法,其父母、监护人或任何社区服务,均无法应付此种危险”。

一般来说,各国未成年人司法皆由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检察、少年法庭及未成年人矫正等部分组成,而专门学校通常属于未成年人矫正中的机构矫正。域外类似入读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案件多由警察、检察和法院合力协作完成,凸显“国家亲权”理念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专门教育乃是衔接九年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处分的体现,二审稿不妨对其教育与司法双重属性予以进一步明确。

其次,据二审稿,进入专门学校的途径,亦即从原先的“三自愿”原则,调整为家长或学校提出申请与公安机关办案介入相结合,体现出了较多灵活性,这也对公安机关作出相关决定的专业性及客观性提出更高要求。

对公安机关而言,此项新增职权,可视为引导公安机关建设专业化的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同时,也应秉承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理念,而尽可能将未成年人检察及少年法庭等未成年人司法必要元素纳入其中考量,以确保入学程序尽可能公正公平。

再者,在确保“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所做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和中立性方面,还可以说得更细。评估或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两个目的:评估该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接受强制性专门教育;专门教育如何体现“专门性”。

以后者为例,比如要确保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还要针对不同情形实施戒毒、戒烟治疗、心理谘商及情绪管控等个别化措施。故而,建议在接下来的审议中,加入风险评估及需求评估,以期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从而提升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能力。

最后,学生是否享有申诉等正当权利以及如何保障实施,也可做相应的补充。专门学校毕竟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建议增加相关条文内容,以体现对未成年学生诸如陈述、申辩、申诉等正当权益的保障。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 孟然 校对 陈荻雁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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