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四川新闻网泸州8月30日讯(王叶玲 记者 岳东)8月29日,泸州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龙某某犯放火罪一案。龙某某因自己的无牌照三轮车乱停被扣留后,多次到交警队索要无果后心生不满,遂带上汽油到交警队内泼洒汽油,后又将汽油洒在自己身上,并拿出打火机进行威胁。本次庭审邀请人大代表、社区群众、人民陪审员等二十余人参与旁听,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庭审实况。
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因多次向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索要其被扣押的三轮车无果后心生不满,遂从家中带上汽油、酒精和打火机等物品,到该大队院坝内泼洒汽油,后又将汽油洒在自己身上,并拿出打火机进行威胁。后该大队工作人员趁其不备将其当场制服。
针对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龙某某表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己做错了事,但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龙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辩护人认为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行为通过行政处罚足以罚当其罪。两辩护人均提出龙某某带汽油、酒精、火机到交警队,目的只是吓唬威胁交警队,让交警队退回自己被扣的三轮车,不具有放火的主观故意。
该案庭审现场以审判为中心,通过多媒体示证,播放现场监控视频和手机视频,对证人交叉发问,扩大律师辩护参与等庭审实质化方式,促使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组织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强化了庭审控辩对抗效果,保证了公正裁判的实现。该案将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古蔺县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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