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纪东谈公文写作230:公文翻印复制汇编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寇纪东

公文常识知识点总结(寇纪东谈公文写作230)(1)

公文翻印复制汇编管理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翻印、复制公文以及将相关公文汇编成册时,对翻印复制行为及汇编内容、范围、程序的管理。

一、《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视同原件管理。

二、复制、汇编应遵循的规定

(一)复制、汇编的行为应审批。复制汇编行为应经机关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审批。

(二)复制、汇编的管理应严格。复制汇编公文应视同原件管理,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的名称、日期。

(三)复制、汇编的文件应标注。复制、汇编文件应有相关戳记和密级标志,密级按照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三、复制、汇编应注意的事项

(一)翻印必须保证准确无误。应在文尾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分发时应登记、编号,按原文件管理。

(二)复印公文不得改变公文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机关戳记。复制涉密文件,应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三)汇编涉密公文,应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汇编。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发文机关单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