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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如果说农耕时代的华夏文明是一段女性依附于男性生存的历史,那么同一时期的古埃及文明则是一段女性能顶半边天的“非主流”故事了。

在这个神秘的国度中,“强悍”的女性不仅扮演着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也拥有着与足以与男性媲美的权力跟社会地位。

古埃及的皇室通婚(法律规定男女平等)(1)

对古埃及女性而言,宗教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让她们有了追求自我的机会,而自我意识的觉醒也让她们真正成为了推动文明发展的“中坚力量”。

政教合一背景下的古埃及女性地位崛起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耕社会,古埃及女性之所以能获得超越时代的地位,与政教合一的社会环境跟“法老制度”是分不开关系的。

纵览古埃及宗教体系,不难发现女性神祇的数量其实相当多;尤其是在上下埃及统一后,古埃及境内出现了大量的庇护女神和崇拜女神;而即便是在大名鼎鼎的“九柱神”中也同样有足足4位女性神明。

她们是众神之首拉神的女儿和后裔,是另五位主神的妻子,是司掌着生命轮回、天空雨露的“强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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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女性神明并不依附于丈夫或儿子生存,她们有着自己的权力跟魔法且备受古埃及民众追捧。

受宗教环境影响,古埃及统治者对女性神祇的敬重并不会比对男性神祇少一分一毫;尤其是司掌统治、维护和繁衍神职的女神哈托尔,更是受到了统治阶级和上流社会人士的最高崇敬。

从《纳尔美尔纪功石板》上描绘的图像中就不难看出,护佑着埃及国王统治全国的女神哈托尔是与法老“平起平坐”一般的存在,没有人敢对这位高贵且强力的女神生出丝毫不敬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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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王国时期,女性神祇的形象逐渐与社会主流审美融为一体并向着优雅高贵的方向发展。

在《哈托尔女神保护着塞提一世》的彩绘浮雕作品中,哈托尔神身上就展现出了更多的“世俗化”元素,而这也让她成为了古埃及上流社会女性的一个“神化”缩影。

除了与王权统治实现捆绑的哈托尔,象征着生命与死亡的女神伊西丝也是古埃及女性获得“平权”地位的重要原因。

从宗教记载的内容来看,曾与丈夫携手治理国家并在其遇害后努力抚养儿子登上王位的伊西丝称得上是古埃及王朝得以延续的“大功臣”。

作为一个以“王座”为名的女性神祇,伊西丝从最开始就是以王位化身的角色出现的;她被视作法老的母亲,是比其丈夫“冥王”更受尊崇的一位主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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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伊西丝崇拜的盛行,古埃及社会中女性的地位也得到了明显提升,因为肩负着生育繁衍职责的她们被认定为维护政权稳定的基石。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自诩为拉神之子的法老们并不是古埃及“唯一”的最高统治者;事实上,“法老制度”下的古埃及是由国王和大王后共同执政的;每当国王外出征战时,王后还会肩负起执政的重任。

而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政教统一,保障王室女性成员的权利和王室血统的纯粹性,古埃及统治者还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并规定男女平等。

虽然这项法律制定的初衷是保障王室权益,让古埃及的公主们也有机会成为“女法老”;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的出台还是在相当程度上提升了女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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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性形象在古埃及宗教和王室中的所处地位就不难看出,赋予了女性平等权利的正是在精神上发挥着主宰作用的神明,和在政治上发挥主宰作用的统治者;他们对女性外在形象和内在能力的认可让古埃及妇女获得了“走出去”的机会,并展现出了不逊于男性的才华。

二:古埃及女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如果说古埃及宗教中的女性神祇让人们从思想上接受了女性的优秀,那么古埃及女性,尤其是贵族女性在各行各业中所展现出的能力则是保证男女平等法律能够落到实处的最主要原因。

纵观古埃及历史,不难发现女性的社会地位主要体现在“继承权”、“工作权”和“婚姻权”几个大方面。

所谓“继承权”是指女性与男性享有同样的继承资格,可以继承财产乃至父辈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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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程度来说,对女性继承权的保障是古埃及统治者用以维系血脉统治的重要手段;因为被视作王室血脉传承者的公主们是不会外嫁的,她们的归宿必然是自己的血亲兄弟。

在遵循“女性继承理论”的古埃及,任何一个想登上法老宝座的人都必须迎娶公主;而这也催生了兄妹结亲的“内婚制”习俗;换言之,就是不论下一任法老是否为前任法老的子嗣,他的王后都必须是埃及公主;而想在兄弟姐妹中脱颖而出继承法老之位的人,也必须先赢得同胞姐妹的支持。

这种继承方式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王室女性的地位,让公主们可以成为维系王朝发展的纽带;而从古埃及历史上诞生的几位“女法老”来看,像哈特谢普苏特这类有能力又精于权术的公主也的确成功带领国家走上了繁荣富裕的道路。

对普通埃及女性来说,继承权则是保障其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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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律法规定,古埃及的“女市民”们可以在父亲或丈夫死后继承他们的遗产,而不必将遗产交由家中的其他男性成员;即便是遭遇遗产被抢夺的情况,“女市民”们也可以通过告官上诉的方式获得法庭支持,捍卫自身的合理继承权。

《柏林3047号草纸》审判记录中就有:

“将摩西长官的56 斯塔特6肘尺的土地划拨给女市民弥乌特般瑞管理”

一类的记载,并会以神谕的方式注明“女性应该拿走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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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权”是指古埃及的女性可以与男性从事相同的工作而不会遭遇“就业歧视”。

以受人敬仰的祭祀之职为例,古埃及神庙中的女祭司就并不比男祭祀少,而这些被称为“神之爱慕者”的女祭司也可以享受与男祭祀相同的身份地位并受到普通人的尊崇和敬仰。

世俗生活中,古埃及女性既可以担任军队的领导者,也可以选择经商、从医等不同职业;尤其是一些家境优渥且接受过良好教育的上层社会女性,更是可以根据自身喜好进行职业选择。

平等的工作权利让古埃及女性获得了与男性相同的社会地位,而她们所展现出的才能也证明了女性同样可以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婚姻权”保障了古埃及女性的结婚生育自由,让她们不仅可以大胆追求爱情,也不用担心婚后的生活质量会下降。

在古埃及,不论是父母还是其他权威人士都无权左右一位女性的结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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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每个古埃及女孩都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结婚生育,因为智者箴言告诉人们:

“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父母是不幸的,许多生育过的母亲也是如此,而没有孩子的妇女比她们更从容安宁。”

由此便不难看出,古埃及女性的婚育自由是由自己掌握的;在有了心仪之人后,女性还可以通过“试婚”的方式来体验婚后生活而不必担心被他人谴责;因为同居生活是以保障女性权益为前提的,如果婚姻关系因“临时丈夫”的过失而中止,那么女方还可以获得男性寄存在神庙中的“试婚保证金”;这也让女性不必担心遇到“渣男”。

正式结婚后,女性仍然享有跟男性同等的家庭地位。从流传至今的墓饰壁画和雕刻作品来看,同为“正面律”造型且并无主次之分的夫妻在婚姻中是处于平等地位的;男主人和孩子们需要对女主人保持尊敬和肯定,而女性仍然享有对个人私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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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的默契,丈夫之财产及其尔后之收入,通通都得交付妻子掌管。”

此类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财产外流情况的发生,并保证了女性和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古埃及“婚姻法”中与离婚相关的规定是“严重”偏向女方的;在男性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离婚意味着他们必须支付高昂的经济赔偿,并交出现有财产中的大部分;而在女方存在过失且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男方却不能获得任何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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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程度来说,“有失公允”的古埃及律法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人身自由和经济权利,让她们过上了自由平等且不依附于男性存在的生活。

随着女性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所享有的权益也在不断增加,因为她们早已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无可替代的作用。

小结:

神权和法律的双重保障让古埃及女性过上了后来人“望尘莫及”的民主生活;也让她们真正成为了自己的主宰者。在那样一个自由宽松的时代里,活跃于各行各业的女性充分享受到了现代女性才能拥有的种种权力,而她们所享有的社会地位也在相当程度上印证了古埃及文明的独特和伟大之处。

参考文献:

《世界文明史》

《古埃及艺术鉴赏》

《古埃及女性:从生命女神伊西斯到末代女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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