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退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大部分为自主就业,方式不同费用结算也有不同,今天,小编帮退役士兵“算算账”。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费用结算1.复员费
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1.5个月基本工资(军衔、军龄工资,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计算基数包含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2.5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20周的,每满1年发3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2.一次性退役金
按照每服役满1年4500元的标准逐年累加,其中获中央军委、战区(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3.安家补助费
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基本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4.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基本工资;军龄为1至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5.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6.住房资金
此项包含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服役期满,按现行标准,中士约为8.2万元,上士约为12万元,四级军士长约15.78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如在服役期间办理了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根据《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将个人住房资金划转至贷款银行,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9.奖励工资
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计发奖励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津贴。
10.复原差旅费
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表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转业费结算表
以上按照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测算,复员到大中城市安家补助相对较少,此处不一一计算。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费用结算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转业结算经费一般包括转业费、住房资金、保险基金。一般情况下,当年满服役期人员需等到次年4月份下达转业命令、7月份结算,期间工资由部队供应(转业命令下达后取消工作性津贴)。
结算经费包括:
1.生活补助费
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
2.安家补助费
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退役医疗保险
每月从工资中扣除,退役时一次性发给。
4.退役养老保险
转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差旅费
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表二.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转业费结算表
有关文件依据:
1、关于调整军队基本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6〔603〕号)
2、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 号)
3、《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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