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玩忽职守类犯罪案件,少数审查调查人员初次接触时不知如何下手本文从玩忽职守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出发,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就此类犯罪的认定及证据收集等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包括哪些罪?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玩忽职守犯罪包括哪些罪(玩忽职守类犯罪认定及证据收集)

玩忽职守犯罪包括哪些罪

对于玩忽职守类犯罪案件,少数审查调查人员初次接触时不知如何下手。本文从玩忽职守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出发,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就此类犯罪的认定及证据收集等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及相关证据收集。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具体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五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本罪主体身份证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证明相关组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比如,有关人员为上述第一类、第四类的,需收集相关公司和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对人民团体成立的批准文件。二是证明相关人员从事公务。比如,第一类人员需收集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其他需收集任命书或委派书、聘用协议、相关机关就其身份的说明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五类人员都需要收集户籍资料等证明其自然身份的证据,特定主体还需要收集资格证等证明其特定身份的证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及相关证据收集。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仅针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即“重大损失”而言,并不排斥其对涉嫌犯罪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规章存在故意。而且,如果行为人因认识能力有限无法预见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践中,审查调查对象往往不会主动供述自己实施行为时真实的心理状态,或用过失掩盖故意,或用不能预见、不可抗拒掩盖过错,审查调查人员要在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仔细甄别:一是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和辩解、相关人员的证言等,分析其实施行为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心态;二是审查调查对象的个人简历、文化水平等,分析其认识能力;三是审查调查对象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工作业绩等,分析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客观行为的认定及相关证据收集。本罪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职责来源主要有四类:一是法定职责,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职责。需收集法律法规相关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二是基本职责,即该工作岗位应遵守的具体规定。需收集相关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三是授权性职责,即因有权机关或人员授权而获得的职责和权限。需收集相关机关或人员的授权文件、说明或证言等。四是依照惯例应履行的职责,即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或工作习惯应遵守的职责。需收集相关领导、同事及同类岗位人员的证言。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擅离职守,即未按要求的时间或未在要求的场所行事;二是完全不履行职责,虽未擅离职守但根本没有履行职责要求的行为;三是不完全履行职责,即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敷衍了事,违反相关规定履职。审查调查中需收集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与辩解、领导与同事证言、其他知情人证言及物证、书证等。

四、重大损失的认定及相关证据收集。玩忽职守行为只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关于“重大损失”,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重大损失”主要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实践中,可将“重大损失”分为三类:一是经济损失,即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又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需收集会计鉴定、审计报告、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二是人员伤亡,需收集法医学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据;三是声誉影响,需收集新闻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及广大群众的反映等证据。

五、因果关系的认定。本罪的成立要求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检例第8号),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实践中,可以遵循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一般标准,即先采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公式初步判断,再看危害结果是否系玩忽职守行为危险的现实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现介入因素,还应当考虑行为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范围等进行综合判断。

六、法条竞合。除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外,刑法其他条款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罪,如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四百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这些特别规定应优先于普通规定适用。(喻娥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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