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云佳律师【案情简介】 ,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商标怎么不侵权?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商标怎么不侵权(商标权利人签署商标许可协议后)

商标怎么不侵权

作者/刘云佳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第43类“餐馆”服务项目上“ABB”商标权利人耿某与张某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1、张某自签署协议后十年内可以使用“ABB”商标,张某向耿某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2、对于张某此前涉嫌侵犯耿某“ABB”商标权利的侵权店铺及行为,张某向耿某支付赔偿款。

协议签署同时,张某关联主体于第43类与“ABB”商标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明的ABB”商标,并在自身及关联公司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大众点评网宣传中以突出“ABB”、弱化“明的”的方式使用该商标。

耿某在发现并与张某协商无果后,委托笔者团队对该“明的ABB”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处理结果】

经过一年时间的审理,近日笔者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明的ABB”商标宣告无效。而根据《商标法》关于“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的规定,该“明的ABB”商标自始不具有商标专用权。

【律师解读】

该案发生缘由在于张某及其关联主体在经营餐馆过程的招牌、装潢及宣传中使用了“明的ABB”标识,涉嫌构成对权利人耿某在先注册的“ABB”商标侵权行为。为妥善处理此纠纷,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对商标授权及涉嫌侵权事宜赔偿进行了约定。但张某及其关联主体事后并未遵守该协议,造成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为从根源上清除其使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标识的基础,笔者团队决定代其对注册在张某关联主体名义下的“明的ABB”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案件中,笔者团队除对诉争商标与权利人在先注册商标在标识本身上构成近似外,还着重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张某关联主体通过实体店铺及网络平台不规范使用商标,达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混淆的使用证据材料,强调了张某关联主体对诉争商标注册的恶意与如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所实际造成的不良影响。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权利人在先商标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进而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直接造成张某及其关联主体自始对“明的ABB”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也提示市场经营者即使与商标权利人达成商标使用许可,也不得超过授权范围恶意注册并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有构成商标侵权的高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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