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一个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石,在现如今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离不开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作用。我们如今社会所施行的法律条款,历经人类文明发展的各个重要历史时期,并伴随着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完善,而且还会随着社会的进步继续完善下去,不过在历史长河中,有很多在关键时期制定的特殊法典,时至今日仍然发挥重要作用。当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定,离不开两个法系,其一是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其二是大陆法系。
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其二是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是依据判例法由法官根据过去习惯,并依照人类道德规范来进行是非的分辨,从根源上来说,也是属于习惯法的一种,但同时又借鉴自然法的概念,而中国等一些国家采用的则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是罗马法系,罗马法系一个最显著的例子就是成文法,就是将各种实际情况列成相关的法律条文,当然罗马法系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罗马法系形成的历史阶段中,除了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以外,起到最大推动作用的,还是要数公元5世纪,查士丁尼大帝汇总历代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大帝——拜占庭帝国中兴的时代在查士丁尼出生之前的一百年,是戴克里先的四帝共治时代。四帝共治时代的成因,主要是因为此前三世纪混乱,罗马帝国整体处于一个内忧外患的时代,为了更好的方便国家治理,戴克里先将帝国一分为四统治,一度将这个濒临破灭的国度给拉回来,然而四帝共治也埋下了帝国分裂的种子。公元395年,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一世去世以后,国家被分裂为东西两个国家。
戴克里先虽然终结了三世纪混乱,却也为国家的分裂埋下伏笔
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而土崩瓦解,而东罗马帝国(后来也称为拜占庭帝国)由于君士坦丁大帝在位期间一系列的建设,使得它免去了西罗马帝国的厄运。但即便如此,拜占庭帝国在后来不到100多年的时间里面,仍然备受蹂躏,除了西罗马帝国的疆域全部都被蛮族占据,拜占庭帝国皇帝利奥一世甚至被哥特人逼迫签署城下之盟。
蛮族入侵摧毁了西罗马帝国,并逼迫东罗马帝国皇帝签订城下之盟
直至查士丁尼一世继位以后,才改变了这种局面。在他长袖善舞之下,国家内部政治一片清明,而且在对外战争中,击败了西哥特王国、法兰克王国等诸多日耳曼人建立起来的王国,几乎又重新恢复了昔日罗马帝国的辉煌,而查士丁尼最大的贡献,还是在于他编撰的查士丁尼法典,被誉为“奠定罗马法基础的重要法典”。
《十二铜表法》与万民法的渊源实际上在查士丁尼法典之前,古罗马已经有一部较为完善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是王政时代迈入共和时代一个重要的标志,在古罗马发展史上一度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他极大的限制了贵族的特权,因此它的诞生被誉为是“平民的胜利”。而在十二铜表法诞生之前,古罗马采用的是习惯法来断案。
十二铜表法被誉为是“平民的胜利”
但因为是贵族掌权,因此贵族掌握对习惯法的解释,对平民造成压迫。特别是共和时代初期,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公民迫使贵族制定成文法,打破贵族对法的解释,虽然在严格意义下他仍然算是习惯法,贵族虽然受到限制,但仍有相当大的特权,但是为后世奠定了法律的基础,由此从古希腊时代到罗马时代,法律的贯彻成为了社会制度的一种体现。
保民官
十二铜表法是代表罗马法系的一个重要的开端,虽然它起到的积极意义非常大,但随着时代的推移,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定的落后。虽然十二铜表法始终贯彻整个罗马时代(有部分历史学家考证,十二铜表法从未废除过),但在实际的执行中,十二铜表法被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后来帝制时代,历代帝王都有颁布敕令来完善法律条款,由此而诞生了适用于罗马全体公民的公民法。
公民法的范围仅局限于罗马公民,而非罗马公民则不在此例
公民法的产生十分复杂,总体来看除了法的调整对象“公民和贵族”外,法学家的出现对公民法的完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公民对法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前进,一部分不适合发展的律条,逐渐的被新的法律所取代,除了十二铜表法对公民法的影响外,皇帝的敕令、政府的文件。法学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都应该是公民法形成的源源。
万民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非罗马公民身上,并吸收了自然法的一系列特点
而在公民法的基础上,罗马又诞生了万民法的概念。所谓万民法,就是指法律适用的对象不仅仅包括罗马公民,而且还适用于非罗马公民。从他初期诞生的情况来看,公民法和万民法一开始的区别只是法的适用对象不同,但随着后来吸收了自然法的观点以后。万民法的范围逐渐的扩大,甚至于后来一些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和部族,也都开始普遍适用万民法。
万民法到查士丁尼大帝编撰法典在罗马帝国的历史上,几乎每一代皇帝都特别注重对法典的编撰,并致力于对国家社会秩序的重新构建,这些法典也基本上构成了万民法的基础。这些法典的编撰除了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外,更多的加入了皇帝的敕令,这也是古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法典编纂方式——编敕法。
查士丁尼大帝(527-565年),东罗马帝国皇帝
但编敕法还有一个弊病,那就是形成的法典条文比较简陋,其记录的方式大多都是直接转述皇帝的话,并不具备普遍性。而且更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以编敕法形成的法典只是符合特殊时代皇帝治理下的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典也变的越来越不合时宜。如何才能编订一部具有永久效力的法典,这份重担后来落在了查士丁尼大帝身上。
查士丁尼大帝改变了蛮族入侵以来罗马帝国衰弱的局面
查士丁尼大帝是拜占庭帝国历史上特别有作为的皇帝,其不仅仅是在对外战争上,他想要建立一个永久的规范秩序,并在这个秩序上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组建了一个由10个法学家构成的编敕委员会,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就是利用宫廷所有收录皇帝敕令的典籍以及遗留的法典集合、整理、删改,除了要按照不同的类目整理外,还必须标明敕令所属的皇帝以及颁布的日期。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组建了一个由10个法学家构成的编敕委员会
前后耗费了3年的时间,才整理完成12卷的整理工作,这就是后来有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后来为了完善这部法典,查士丁尼大帝先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为了满足实际的需要,查士丁尼大帝还下令,将历代各个时期有名的法学家所留下的论文也汇编在一起,取名叫做《法学阶梯》,又命令编敕委员会,将这些文章中的精要部分整理摘录出来,取名为《学说汇集》,另外查士丁尼还将自己在位期间所颁布的168条敕令,也编撰称一部法典,称之为《新法典》。
查士丁尼大帝,罗马法系的奠定者(欧洲法律之父)
以上四部著作,合起来构成查士丁尼法典,也是罗马法历史上里程碑式的代表。其实也能看出查士丁尼法典,是从古罗马时代十二铜表法一脉相承传承下来的,查士丁尼法典的出现,完善了万民法,除了系统的法典条文外,还有对法典的解释,极大的丰富了罗马法的内涵。尤其是在此之前万民法与公民法之间若有若无的界限,也被完全打破了,从此以后无论是哪一个民族,都可以适用于新法典。
大陆法系的完善
结束语在罗马法的历史上,十二铜表法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在不同的时代下,任何一个事物的出现,都不免落后甚至被淘汰,伴随着对自然法的理解和运用,公民对法的理解也越来越不同,也因此有了历代帝王不断的对旧有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所谓“珠玉在前,瓦石难当”,查士丁尼法典并不符合这个逻辑,他相对于前代法典有一个继承的关系,同时也完善了万民法的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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