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命案案罪与非罪的逻辑推理:密室“商议购毒”之真伪分析,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涉毒犯罪?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涉毒犯罪(涉毒命案罪与非罪的逻辑推理之一)

涉毒犯罪

涉毒命案案罪与非罪的逻辑推理:密室“商议购毒”之真伪分析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这是我们在办的一起涉毒命案,涉案毒品数量高达数十公斤,高达十名涉毒人员被重判。其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其中的六名被告人认罪伏法,放弃上诉,其余四名被告人则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对此,我们先就此案涉及的密室“商议大额购毒”之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其一,涉毒人员张三和李四是好朋友应是客观事实,且张三已当庭自认是大毒枭,李四则当庭承认自己吸毒,且还有犯罪案底。基于此,一般人会认为其两人绝非“良民”,一旦其涉毒,为此坚信其两人均是大毒枭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是张三和李四的案底情况及身份说明。李四大学毕业,曾在银行任职,但不幸犯事了,被判刑三年,最后还因涉毒而被抓归案,正所谓“祸不单行”啊!

其二,某年某月某日,其两人曾在某酒店见面沟通,关于其沟通的内容则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针对此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四种观点:

观点一,张三和李四在酒店见面,要么是一起吸毒,要么是一起商议、密谋大额购毒事宜,进而导致此案的发生。一审阶段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应坚持这样的观点,这也是张三、李四在一审阶段分别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原因所在。据此,我们将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简略陈述如下:某年5、6月份,张三、李四两人见面商议大额购毒的犯罪事实。但问题是,此案有哪些铁证证实此事实客观存在呢?这也是一笔糊涂账,起码此结论是存在争议的,甚至是办案人员凭空推定出来的犯罪事实,绝非铁证如山的犯罪事实。

观点二,张三本人的自我辩护观点是:“所谓我们两人商议一起购毒的事实不属实,这仅仅是我们之间的聊天内容,或者说是我的单方想法,就是我有告诉过李四自己想大额购毒的事情,但李四没有任何表态,更没有表示同意及实际参与,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我们两人共同商议大额购毒的犯罪事实明显不属实。”简而言之,张三庭前谈过类似的事情,提出过类似的说法,但庭审中张三明显已翻供,明显否认其两人曾一起商议购毒的事实。这恰好证实认罪口供遇到翻供的情形绝非个案,口供不具有稳定性也是法律常识。

观点三,李四本人的观点是:“张三向他人购毒的事情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其中,对此我本人完全不知情”。显然,李四当庭否认此案存在其和张三商议一起大额购毒的犯罪事实,且事实上此案也存在诸多证据和事实可否认张三和李四共同涉毒的犯罪事实,可侧面证实李四上述无罪辩解成立的可能性,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观点四,李四辩护律师的观点,本案单凭在案证据和事实,无法认定张三、李四两人商议或密谋共同购毒的事实客观存在,本案有相反证据证实此案不存在其两人涉嫌共同购毒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四种观点,我们很难说其中的哪一种观点属实,哪一种观点明显不成立,罪与非罪,取决于断案者在什么立场,以及如何评价在案的证据和事实。

其三,此案存在对张三本人不利的诸多因素。具体包括:张三本人是认罪的、张三本人当庭承认其向李四陈述过将大额购毒的口供内容、张三否认共同商议购毒的事实但没有否认其和李四均涉毒的犯罪事实、张三没有提到李四反对和其一起大额购毒的否定性内容。

显然,尽管张三在庭上否认其和李四曾一起商议大额购毒的事实,但本案有确切事实和证据可证实其两人共同商议一起大额购毒的事实明显不属实,案发当天其两人一起出现在案发现场的事实,但无法证实其两人存在共同作案、共同大额购毒、共同贩毒的犯罪事实属实。

其四,此案存在诸多对李四本人不利的因素。具体包括:张三和李四两人曾多次出现在涉案酒店里且其两人均存在酒店吸毒的事实、李四及其女友的聊天记录内容涉及意图交易毒品的内容、李四否认与张三商议大额购毒的事实但无法否认其涉毒的事实、张三女友的证言对张三本人不利、张三和李四本人确实频繁联系的异常情况。

其五,现有证据和事实只能证实其两人存在共同商议购毒的可能性,但张三指证李四涉毒的口供明显是孤证,在张三当庭翻供的前提下,在李四不认罪的前提下,本案不能凭空推定涉案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起码我们辩方始终坚持这样的观点。

其六,一审判决最谬误的地方在于,张三、李四两人事前曾在酒店见面,事中则共同出现在案发现场,事后一并因涉毒而被抓归案,本案单凭上述事实可直接推定其两人共同商议购毒的事实客观存在,其两人涉嫌共同贩毒的事实应客观存在,但我们辩方坚持,这样逻辑推理明显是谬误的,根源何在我们后续再详细论述。

据此,张三、李四两人涉嫌共同商议购毒的情况,以及其两人涉嫌共同涉毒的情况,则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此案真相何在,哪种观点成立,您认为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后续我们将对此案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观点成立与否不是最重要的,相应的事实及推理论证过程,以及案件背后是否牵涉冤假错案,这才是我们持续关注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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