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抗辩、反诉”的区别?
如何正确运用三者以形成有效应诉?
一、被告的应诉方式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多种应诉方式,包括沉默、自认、否认、抗辩、反诉。其中,有效的应诉方式包括否认、抗辩、反诉,能够最终实现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效果。
否认指的是原告事实主张客观不存在,抗辩指的是存在其他事实或法律关系得以排斥原告的诉请,反诉指的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请足以抵销原告的诉请。三者区别如下图:
二、否认与抗辩
否认,是指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客观上就不真实或不存在。否认包括三种类型:单纯否认、间接否认、推定否认。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答》
民事诉讼中,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不存在的事实上的陈述。按照当事人否认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否认可分为单纯否认、间接否认和推定否认。单纯否认是指当事人主张相对方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对相对方主张的事实直接予以否定。例如,在返还借贷诉讼中,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的主张金钱借贷关系事实提出“没有借过钱”的主张。
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主张与对方主张的事实互不两立的别个事实以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例如,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主张的金钱借贷关系事实,提出“这笔钱是你赠送给我的”主张。推论否认是指当事人以不知道、不清楚或不记得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为由,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否定。例如,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主张的金钱借贷关系,提出“我不知道有借过你的钱这回事”的主张。
所谓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主要分为实体抗辩和程序抗辩。实体抗辩包括权利障碍抗辩(权利不发生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权利毁灭抗辩)、抗辩权;程序抗辩包括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的抗辩可能是主张对方的权利根本没有产生,例如:合同不成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权代理未征得本人同意,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没有遵守法定形式等。还可能主张权利虽曾产生,但已归于消灭,例如:清偿、提存、抵销、混同、免除、撤销权行使等。
当事人还可以行使实体法上规定的抗辩权进行抗辩,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第一类抗辩即为权利不发生抗辩,又称权利障碍抗辩;第二类抗辩即为权利消灭抗辩,又称权利毁灭抗辩;第三类抗辩即是抗辩权,王泽鉴先生将权利障碍抗辩和权利毁灭抗辩称为诉讼上的抗辩,抗辩权为实体法上的抗辩。
另有观点认为,抗辩还包括程序法上特有的抗辩,即当事人主张与实体法上的事项没有关系的事实或事项以排斥相对方的请求。该类抗辩完全与实体法抗辩无关,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律强制形式,是程序性行动的合理根据,包括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两类。前者指被告举证证明本诉不合法或诉讼要件欠缺,拒绝对原告的请求进行辩论;后者指当事人举证证明相对方提供的证据不合法不真实或缺乏证明力,要求不予采纳。
区分意义
区分否认和抗辩这两种不同反驳主张的诉讼价值在于:否认,不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抗辩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程序抗辩的证明标准为真伪不明,实体抗辩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答》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来看,否认针对的是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的反驳,否认并不会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抗辩通过主张存在权利障碍、消灭或受限的要件事实来对抗对方请求权,抗辩会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及自证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抗辩与反诉
反诉,是指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可以成为独立诉讼标的且能够系属于本诉审理法院的诉讼请求。其本质是本诉当中的被告,另行向原告提起一个独立的诉讼,诉请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两个诉讼具有牵连性,且案件当事人相同,合并审理可节约司法资源,故法院通常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从而形成本诉和反诉。
反诉本身就是一个诉讼,需要满足诉讼的所有要素。在本诉请求和反诉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被告得以行使抵销权,就其债权与原告债权在相同金额内相互抵销,从而形成吞并本诉请求的效果。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答》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反诉以本诉为存在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但反诉具备诉的构成要素,不同于本诉而是另一个诉,所以反诉具有一定独立性。
反诉是一个诉,提起反诉首先要具备起诉条件,同时还具备诉的客观合并要件。第一,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第三人也可作为反诉当事人。第二,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从诉讼经济的考虑,只有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才有必要合并审理。第三,反诉与本诉有一定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为同一诉讼标的;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的内容或发生原因上具有法律或事实上的共通性;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的防御方法上具有牵连性。
反诉与抗辩中的权利障碍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抗辩权、证据抗辩具有明显的差异,能够清晰区分。但是,反诉与妨诉抗辩极其相似,比如《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首先,妨诉抗辩与反诉具有相同的事实主张,即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
其次,妨诉抗辩与反诉的权利基础相同,都可以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后,妨诉抗辩与反诉最终具有相同的诉讼效果,即无需支付出卖人货款或违约金。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当事人将“违约”这一事实主张,认定为哪一种“要件事实”,并归入到哪一个“构成要件”中。
在妨诉抗辩中,被告将“违约”这一事实主张,用来反驳原告“已经按约交付货物”(从而有权请求被告继续履行)的事实,直接目的是让原告诉请的要件事实不能被法院认定,以此达到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
在反诉中,被告将“违约”这一事实主张,用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应当支付被告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事实,直接目的是让被告诉请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要件事实能够被法院认定,以此达到法院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目的。
所以,体现在形式上,妨诉抗辩对应的表述为“卖方违约了,没有权利要求支付价款,我拒绝支付货款”;反诉对应的表述为“卖方违约了,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按照货款总额5%的标准支付给我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结合《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再做一下补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反诉并非必须以“反诉”的形式主张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可直接将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款项中予以扣减,原告也同意在本诉中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结算抵扣,也可以在本诉中一并处理,将被告的该主张视为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一、施工合同约定违约金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被告主张减少工程款并抵扣的,应否提起反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被告将反诉内容作为抗辩意见提出,要求直接在本诉中抵扣工程款的情况。对此,应当准确判断上述主张属于反诉还是抗辩,并根据案情分别作出释明。
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而发包人以承包人逾期竣工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根据前述反诉与抗辩的识别标准,很容易判断出被告的主张属于反诉请求,应按反诉处理。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可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原告也同意在本诉中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结算抵扣,也可以在本诉中一并处理,将被告的该主张视为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
区分意义
一是举证责任不同。妨诉抗辩中,被告反驳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只要举证达到真伪不明即可。反诉中,被告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不仅要对所有事实主张进行举证,还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只有正确区分抗辩和反诉,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而导致的败诉。
二是诉讼程序不同。如果被告的主张属于反诉,那应当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并按要求及时缴纳诉讼费以启动反诉程序。否则错误地将反诉作为抗辩,诉讼程序错误,被告的应诉主张自然不会被法院支持。
四、总结
一是,被告有效的应诉方式包括否认、抗辩、反诉。
二是,否认是指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客观上就不真实或不存在,包括单纯否认、间接否认、推定否认。
三是,抗辩是指主张与原告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进行排斥,包括实体抗辩(权利障碍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抗辩权)和程序抗辩(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
三是,反诉是指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具有独立诉讼标的且能够与本诉合并审理的诉讼请求。
四是,区分否认和抗辩的价值在于:否认,不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抗辩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程序抗辩的证明标准为真伪不明,实体抗辩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
五是,区分妨诉抗辩与反诉的价值在于:妨诉抗辩仅需举证达到真伪不明即可,且无需另行启动诉讼程序;反诉需就所有事实主张进行举证,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且必须启动正式的诉讼程序,否则反诉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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