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许xx与田x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女许1、许x。位于陕西省兴平市xx镇xx村xx组xx号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许xx,许xx于1988年11月18日死亡。因兴平市xxxx产业园西吴区域房屋征迁项目的需要,许x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在此次征迁范围内,许x尚未与征迁方达成补偿协议。为了解有关征迁项目,许x于2020年4月8日通过邮政EMS向兴平市xx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书面文件,要求公开“兴平市xxxx产业园西吴区xx房xx村的土地实施征收的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预审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补偿标砖安置途径申请听证告知书、补充耕地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项信息。

4月9日xx局签收,但对于许x要求公开的上述信息,并未作出任何答复。许x认为xx局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xx局对许x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庭审中,xx局辩称,许x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应当依法驳回起诉。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诉请。

北京征拆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1)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为征迁而申请信息公开,超期未答复是否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兴平市xx局具有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法定职责,xx局在收到许x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xx局对许x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应确认违法,限xx局在法定期限内对许x的申请予以答复。且许x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对xx局该辩称不予采信。

北京征拆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2)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为征迁而申请信息公开,超期未答复是否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申请人在遇到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不理会的行为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法律既然赋予了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就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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