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由观念起源时的“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之争,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西方自由的认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西方自由的认识(西方自由观念起源时的)

西方自由的认识

西方自由观念起源时的“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之争

——西方人不懂自由之9

今天西方政客或西方媒体在攻击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时,常要摆出他们的自由价值观或者人权论调。在最初的西方观念中,自由实际上是作为人权内容中的一个重要项目而存在,比如法兰西《人权宣言》第二条:“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然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即自由权、财产权、不受侵犯之权和抵抗压迫之权。”只是因为现在西方人把自由看得至高无上,成了所谓自由价值观,乃至于当年的中国革命者写诗,也要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才让它有了似乎超越于人权之上的崇高地位。

关于自由人权,当人权观念初起,洛克、卢梭等法理学派人物强调“天赋人权”的概念。在我们今天想来,权利都要依靠一定的社会机构来保障,天赋人权可能只是一个比喻性的说法而已,目的只在于强调人权的高大上,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法理学派人物讲“天赋人权”,实际是与“神授王权”针锋相对,真就是要为人权寻找一个理论依据。法理学派人物关注的并非权利如何存在的事实,而是一个人在理论上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天赋人权”的“天”,不是指“奉天承运”的“天”,不是指神性的上帝,而是指天然,自然,法理学派认为尊重人的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出自于自然法则的要求,即用“自然赋与”来对抗“神授”。自由又为什么是自然法则的要求呢?那就是因为自由的爱好出自于人性。卢梭所谓“人是生而自由的”,意思即是说人天生爱好自由,而法理要求人性应该受到尊重,因人性而有人权,因此自由就应该是人权的一个基本选项。总之,只有当我们将天然、自然、人性、人权等概念关联到一起时,才能理解为什么会有“天赋人权”一说。

在这一观念影响下,后世西方学者理解自由观念,自然要将“人性”作为自由观念的基础。比如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一书中论及古希腊与古意大利的自由民主城邦最后为何崩溃时,就认为那时候的自由与民主只是基于生活现实的需要而出现,而并非出自于人们对人性的尊重,比如那时候的自由民主权利只属于城邦公民,城邦里面仍有许多奴隶或农奴存在,并有种种派系纷争,从而最终导致城邦的解体。

但是“天赋人权”的论调在西方并非没有遭到过怀疑。在“人权观念”出现后不久,就有西方的历史学派认为“天赋人权”并无事实依据,真正现实的存在乃是“人赋人权”。他们认为,个人的权利总是相对于个人在群体中的存在而言,单纯的个人无所谓权利,因此也就谈不上什么人性的要求;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不管是出自于礼俗传统,还是出自于法律强权,都是由具体现实的群体结构在维护,而群体乃由现实具体的人组成,因此是“人赋人权”。历史学派是从人的权利如何存在的事实来说“人权人赋”,从这一个角度讲,不管你把人的自由权利说得如何高大上,它的具体实现的存在都依据于人的群体权造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

照这样说来,“人权人赋”的观念似乎比“天赋人权”的观念更合理,那为什么今天更为流行的西方自由人权观念,反而是“天赋人权”呢?

到今天,西方学者早已经明确了“契约社会”并非历史之真实,但这并不妨碍今天的西方人仍以“契约社会”的原理来进行各项社会设计,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当今西方社会的群体构造本身就具有人为构造的特点,而人为的东西,就倾向于关注理想而非现实,亦即总是希望建设一个理想国。如梁漱溟先生所言,西方社会的群体构造乃是团体本位,相比较之下中国则是家庭伦理本位。团体之为团体,理性意义上就是由不相干的个人聚到一起,按照一定的人为规则组合而成,与“契约社会”的原理正相契合。西方社会既然有着这样契约化的团体本位的群体构造,就不免于常有“理想国”的冲动,当其需要进行社会模式他新时,便要按照理想来构造社会。天赋人权虽然不是事实,但却是标准的理想,给人们指出了一个尊重人性的努力方向,西方人因此更在意“天赋人权”,也就没有什么奇怪。

但这就能说明“天赋人权”的论调在理论上毫无问题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它的问题正在于它所赖以存在的理想。

“天赋人权”的理想设计,是要创造一个人性在其中能够顺畅展现的理想社会,但问题是在于,人性的展现就一定能创造一个理想的社会吗?且不论理想的东西能否变成现实,就人性本身而言,人性中实际上不仅有自我个人的自由追求,也有压制他人,让他人皆顺从于我的冲动,“予无乐乎为君,唯其言而莫予违也”,这样的冲动不仅存在于帝王心中,也存在于想要管束丈夫的小女子心中,而这样的人性在近现代西方人设计理想国时显然没有被选中,可见并非所有的人性在西方人的理想国中都能够得到尊重,西方人即使是尊重人性,也是有选择地尊重部份人性。

而这就有一个问题,在进行理想国设计时,在进行人权论证时,西方人据以选择人性内容的依据又是什么?

暂且不管西方人选择人性以确定人权的依据究竟是什么,这一选择人性的事实至少表明,还有人性之外的更高的原则在左右着西方理想国的设计,因此,人性并非西方理想国的根基,因此事实上也不能做为人权的根基。

而且,正如鲁迅先生在《文学与出汗》一文中所言,世间并无永久不变的人性,而变动的人性,又如何能够作为“天赋人权”之基础?

就比如现在西方人大谈特谈的自由,似乎是与生俱来的人性要求,但这人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在动物时代,从被人类驯化的动物身上,我们似乎看不到这种与生俱来的自由要求。比如为人所驯化豢养的狗,在人面前明显没有什么真正的自由,据生物学的考证,狗源自于狼,通常所谓“狼性”都是要人培养抗争的精神,何以原来的野狼却甘愿为人所豢养,且对人十分忠诚呢,它为什么就不能“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呢?

如果说自由的人性要求不是出自于人的动物时代,而是起于纯粹属人的时代,那又是起于什么时候?关键是,你确定是何种因素促使人在某个时候形成了自由的人性要求?又是什么因素保证自由的人性要求一旦形成便不会发生变异?

事实上,超脱于动物性之外的所谓单纯的人性,在现实中都不离于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而影响到自由人性的社会文化,显然并非从人类自有文化萌芽时就一直存在,比如宗教观念中就大多没有重视人的自由的要求,因此谈不上无自由即无文化,自由并非人类文化的必然要素。如此一来,我们就不难明白,自由之所以显得重要,恰恰是在近现代西方文化重视自由之后。

但这些都可以放到以后再说。就算现在的人性中确有自由的要求,这一人性要求实际上也不能做为“天赋人权”的依据,因为它肯定只是被选中的那一部份人性,而非全部的人性,如此,“天赋人权”的天又是什么呢?法理学派之所谓法理又何在?

为“天赋人权”观念辩护的学者,说人不仅要学会摆事实,也要学会讲道理。殴几里德几何学中的点、线、圆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但并不妨碍它的逻辑合理性。因此他们说,同理,“天赋人权”虽然不是事实,但却并不妨碍它超越历史的普遍合理性。但就算姑且是这样,由于“天赋人权”存在选择部份人性做为依据的事实,它的合理性已经不是基于人性本身,而是基于人性之外的某种考量。

事实上西方人权学者也隐然感到“天赋人权”的人性基础的不可靠,因此要为它寻找别样的依据。比如边沁的最大快乐原则,事实上就是要在人性之外寻找一个具有市场经济特色的依据,他的关于人的快乐和痛苦的数量计算,虽然只能在理论上存在,但也表明人性已经不是真正的依据所在,盖人们之所以选择“自由人权”,而不选择“莫予违之权”,是因为经过计算发现,人人都选择“莫予韦”并由此指导其行为,将会严重减损群体的快乐,唯有自由才能保证群体的最大快乐。而群体的最大快乐显然不是出自人性,而是出自于一种文化理想。

因此,“天赋人权”并非想象的那样天然,自由并非想象的那样至高无上,这就有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近现代西方学者那样看重自由呢?

法理学派的人性选择实际已经有所偏,则历史的观念正可以用来研究“天赋人权”之问题所在。我们也同意,不能总是“历史地看问题”,但对于偏见,“历史地看问题”却很有必要,因为它会发现,学者们为什么会有此偏,从而更好地理解此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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