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将私家车用于滴滴运营,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外,不承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内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

原告驾驶小轿车遇被告驾驶小型轿车相向行驶左转弯时致两车相撞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小型轿车经保险公司对修车换件、修理工时等费用评定为85700元。原告认为应由被告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余下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合同约定代替被告向原告赔偿。

被告辩称

其已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如保险公司有正当理由不予赔偿,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

其并非直接侵权人,原告无权要求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已就商业三者险部分作出拒赔通知书并送达被告,故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通过滴滴快车搭乘了二位乘客,行至某路段左转弯时,遇原告驾驶小轿车相向行驶,由于被告驾车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原告没有确保行车安全,致两车相撞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于2016年9月5日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三者险保单中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同年4月17日,保险公司向被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表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提出的赔偿请求我司在交强险合同赔偿限额内进行分项赔付,对于超出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应由商业赔偿的赔款我司予以拒赔处理”。被告于2015年注册滴滴进行快车工作,平均每天工作四五个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该车用于滴滴运营的情况。

裁判结果

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220元。

裁判理由

被告驾驶的小轿车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依登记性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三者险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被告从事滴滴快车工作,其车辆的使用频率相比较与个人自用明显提高,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告应将此事实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将营业运输作为免责事由载于三者险保单上,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由于被告将自用车用于滴滴运营,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85700元-2000元)×60%=50220元,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滴滴车转私家车保险怎么算的(家庭自用车实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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