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名著700种之第11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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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赫的名著《封建社会》于1939-1940年出版了法文版。过了20年,1961年英文版问世,由著名经济史学家波斯坦作序,称赞这本书是论述封建主义的国际水准的著作,涉及封建社会的各个方面,较之只研究封君-封臣关系的狭义封建主义为优。
又过了20余年,1989年,《封建社会》英文版第九次重印,这回由布朗作序,仍然肯定这部书作为研究封建社会奠基之作的历史功绩,并且对一些批评意见做出了回应,也根据研究进程对书中的不足做了一些补充说明。2004年中文版得以面世,距离原著发表已有60余年,可见这部著作所具有的不可磨灭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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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赫的这部著作,无疑是研究封建社会的一部综合性巨著,包括了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心态等诸多结构。他明确地认为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类型(a type of society),并把它和日本的封建社会相比较,所以说他研究的是封建社会形态(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那种社会形态学说)。
书中大量论述的是西欧的封建君臣关系、封土制、封建贵族等级等政治内容,而对经济结构论述较少,这是因为西方研究封建主义的历史一直就是以法律、政治为主要着眼点的。
自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发表以来,对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研究确实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一方面是把它从一个西欧所特有的概念向全世界的历史不断推广使用,另一方面则是对它的存在,无论是在全世界甚或西欧本地都提出了质疑。
1.先是有“变态封建主义”的讨论,从变态封建主义出现的时间讨论到封建主义的定义等。后来又有11世纪是否是封建革命的讨论,涉及这一时期封建政治的变化。雷诺兹的《封土与封臣》一书,更对封建主义是否可以成立提出了挑战。雷诺兹从原始材料出发,结合19世纪以来史学家的成果,对封土与封臣重新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他认为在12世纪以前,西欧不存在封君和封臣这样的关系,当时国家和臣民的关系仍然是主要的,也谈不上社会主要由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持这一原则。
2.马克思主义的史学者安德森认为封建生产方式的特征是自然经济的统治,即劳动力和劳动产品都不是商品;直接生产者—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法律上被认为是农奴,受超经济强制的剥削;封建主控制着土地,并对农民享有司法审判权,他们的土地以服军役为条件领自上级封君,形成等级连锁;结果是政治主权不能集中在一个中心。主权的分割是封建生产方式的要素。另一个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希尔顿认为对于社会形态、生产方式,必须要从其特殊性上加以掌握,而西欧封建生产方式的特殊性是它的政权的分散,一般把这种政权分散归之于上层建筑,但希尔顿以为西欧封建时期的政权分散意味着领主对佃户的法律审判权,所以可以把它作为生产关系看待。
3.苏联历史学家进一步确定了封建生产方式、封建社会的概念。他们认为封建生产方式是一种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小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方式。从生产力方面说,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手工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生产具有个体的性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占垄断地位,广大农民在封建主分给的土地上劳动,身份是农奴,受到超经济强制的控制。封建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其形式是由劳役、实物、货币地租依次过渡。在封建社会下是自然经济的统治,但商品经济也有一定发展。从这里开始,封建社会的定义已经脱离了封君-封臣制度的限制。
4. 从布洛赫把西欧的和日本的封建主义相比较开始,就不断有学者从比较上研究封建制度、封建社会,想论证封建主义在全世界的存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柯尔本认为,封建主义不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而是一种统治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封建君臣关系。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封建主义正如官僚、专制这些概念一样,并不单单为西欧所独有,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都可以出现。
5.印度学者夏尔马认为印度历史上的300-1200年是封建时代,其特征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统治和农民的被奴役。他特别指出印度历史上的拉其普特王公之间分封土地,形成等级关系,下级对上级有军事服役的义务等,有点拿西方的封建主义来比附印度的情况。后来印度学者慕克亚和夏尔马展开争论,涉及到印度是否有封建主义和农奴制的问题,慕克亚认为印度自然条件优越,土地肥沃,农业实行精耕细作,不可能对农民的耕作实行监督,所以没有形成农奴制,印度历史上的农民是自由农民。
6.中国史学界从讨论封建主义开始,就不只把它当作一个政治制度,而兼及其社会、经济内容,例如陶希圣主张周代即是封建社会,春秋之际封建制度开始解体,但封建的自然经济则一直延长到1500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史学界对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封建社会已经达成共识,中国学者大都把封建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形态来考察,强调中国封建的特征,如土地的国家所有、没有农奴制和庄园制、以租佃小农为主要生产者、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等。不过也有不少学者主张中国的封建制被秦始皇废除以后就没有了,而不再愿意使用封建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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