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就是以租赁的方式代替购买的一种业务形式。适合刚开始资金不足,却又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消费者。有两名男子却动起了歪脑筋,企图空手套白狼,用租来的车来售予他人,最终因自己“无知无畏”的行为付出沉痛代价。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桂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租赁车辆真实用途,先后与两家租车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用“以租代购”的方式租赁两部小汽车,约定三年或四年的租赁期。被告人林某桂在支付首付款或第一期租金并取得车辆后,采取不支付租金、拒接车行电话的方式逃匿。而后被告人林某桂将该案涉车辆质押给他人,并获取钱款。经认定,案涉两部小汽车的市场零售价为157250元。

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钟冒用他人名义,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租车行市价67448.35元的小汽车一部,后将车辆售予他人并获取利益。同年12月,被告人郑某钟、林某桂二人共谋后,由被告人林某桂与被害租车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人郑某钟支付首付款,骗取被害租车行市场价值83000元的小轿车一部,而后又将车辆质押予他人并获取钱款。

买车以租代购纠纷(以租代购汽车后跑路)(1)

案涉有关证据

买车以租代购纠纷(以租代购汽车后跑路)(2)

案涉有关证据

买车以租代购纠纷(以租代购汽车后跑路)(3)

案涉有关证据

综上,被告人林某桂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郑某钟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共3起,骗取车辆价值共计240250元;被告人郑某钟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某桂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共2起,骗取车辆价值共计150448.35元。2021年2月至3月,两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桂、郑某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租赁车辆真实用途的方法,骗取他人车辆,后以质押给他人的方式获取钱款;其中被告人林某桂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郑某钟骗取车辆价值共计2402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钟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某桂骗取车辆价值共计150448.35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桂、郑某钟的部分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桂亲属赔偿部分涉案人员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部分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判处被告人林某桂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钟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两名被告人将未追回的车辆或相应折价款、销售款退赔各被害单位和个人。

文稿来源:永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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