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利销售的成因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

二、返利销售的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返利销售通常包括价外费用和平销返利。

(一)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代垫运费。

(二)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存在于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一般定义为销售折扣或折让。

销售返利账务处理技巧(返利销售的范围及会计处理)(1)

1.平销返利按以下规则进行界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2.平销返利的公式:

当期应冲减进项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中,返还的金额实际是含税价格。

三、返利销售的会计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时

1.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2.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二)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时

1.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销售返利方: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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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账务处理技巧(返利销售的范围及会计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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