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工作需要被外派进修,学成归来后不顾进修合同的约定,与老东家分道扬镳老东家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返还进修补贴进修补贴到底属不属于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范畴呢?,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原始本科和进修本科工作后待遇?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原始本科和进修本科工作后待遇(为什么进修后辞职)

原始本科和进修本科工作后待遇

王某因工作需要被外派进修,学成归来后不顾进修合同的约定,与老东家分道扬镳。老东家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返还进修补贴。进修补贴到底属不属于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范畴呢?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日,王某与某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8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外出进修合同书,医院安排王某外出进修。王某进修结束后,医院按约定支付王某进修费、住宿费外,并支付王某进修补贴14400元。2017年9月30日王某申请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并返还医院支付的进修费、住宿费,但拒绝返还进修补贴。某医院申请劳动仲裁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违约金14400元。

原告某医院诉称:被告王某辞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及进修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原告某医院主张的违约金14400元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范畴。

一审法院查明,王某与医院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王某)由甲方(某医院)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若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进修合同约定:进修人员的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由某医院承担,其他费用由其本人承担,进修结束时,视进修结业考核成绩给予适当的补助。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终身为医院服务。若因个人原因离开医院时,应当返还医院为其支付的进修费、住宿费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医院违约金13963.64元。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医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3963.64元的主张应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本案中,某医院与王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进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进修结束后终身为医院服务。若因个人原因离开医院时,应当返还医院为其支付的进修费、住宿费等。医院支付王某的进修补贴14400元系培训产生的补贴费用,理当属于培训费用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某医院安排王某外出进修,培训后,王某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向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依法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王某尚未履行部分的工作年限,经计算认定王某应向某医院支付违约金13963.64元(14400-14400÷33),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该案裁判文书被评为“2018年上半年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