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分析(最高院认可国知局专利检索中心有关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报告)(1)

作者 | 陈军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在最高院刚审结的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公司)与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关于技术秘密审理部分,瑞昌公司认为诉争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明远公司将该技术信息用于专利申请等行为已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对此,一审瑞昌公司仅口头主张其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却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撑,故一审法院以其不能证明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驳回其有关技术信息的侵权主张。

二审开庭前,瑞昌公司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就其一审主张的技术信息进行非公知性检索,后者通过在国内外专利文献库、互联网、非专利文献库进行相关文献检索,给出《技术信息咨询报告》结论,即基于检索结果,未发现公开技术信息的技术文献。

基于此,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关于技术信息的秘密性问题指出:首先,明远公司就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行为表明该公司认为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有区别。在涉案专利与涉密技术信息构成实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涉密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其次,瑞昌公司长期与霍尼韦尔公司开展燃烧器技术合作,由霍尼韦尔公司的关联方凯勒特公司提供燃烧器技术,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研发,也可以证明涉密技术信息不能轻易从公开渠道获得。

第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技术信息咨询报告》,在2015年4月22日被诉侵权涉案专利公开日之前未发现公开涉密技术信息的技术文献,进一步证明涉密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最后,明远公司主张该技术信息已经通过使用公开的依据不足。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之前,涉密技术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因此该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

将技术信息交由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鉴定是否具有非知性,是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惯常举证手段,通过对本案的学习,后续处理同类案件,有关非公知性的鉴定,选择国知局专利检索中心出具报告或许多了一条选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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