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三看法〗一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分到户,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至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实施前的23年间,全家进城户口农转非,其承包地收与不收,按照当时中央政策及当地政策办,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都收回了承包地,实行"生进死退""入进出退"的政策。
二是在2003年3月1日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实施后至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案生效实施前16年间,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交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方家庭成员部份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全家迁入小集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土地,承包方可自营,也可按照流转,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业主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完全自主决定。
三是在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案实施后至今,按照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户籍变动脱钩,承包方家庭成员的任何户籍变动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户籍变动而有所减损或者减少,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全家农转非进城,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其承包土地,当然承包方以书面形式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