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桂林检察”发布消息称,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自行联合该县教育局、新闻出版局等行政部门到学校、书店对小学教材、少儿读本进行专项检查一事,经核查,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存在履职不当行为,我院已责成该院进行整改。桂林市检察机关将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强化规范司法,严格依法履职,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武进检察院联合检查(全州县检察院自行联合)(1)

据广西全州县检察院

乍一看,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督查小学教材、少儿读本似乎并无不妥。事实上,在被上级检察院责成整改之前,全州县检察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其公号文章给出的依据是:充分履行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然而,要厘清的问题在于,检察院有没有“自行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督查的权力。

权责有分工,检察院也不例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有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公诉权,对诉讼活动、生效法律文书、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显然,联合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并不属于法定的前两项权利,例外只可能出现在“公益诉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一兜底条款中。

全州县检察院所提出的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理由是存疑的。在最高检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发现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时,才能进行立案与调查。这里显然不是行政公益诉讼领域。那么剩下的只有民事公益诉讼——可能存在问题图书的确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但从其调查程序来看,又并不存在应当终结案件的几种情形,相反,联合主管部门一同执法,使检察机关陷入了一种无权行使检察权和越权行使执法权的境遇中,把监督行政执法变成了代替行政执法。

而就此事件,兜底条款所指的其他职权,也并非是检察院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其前提必须是法律规定。此事能适用的法律规定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特设司法保护专章,但是,其中并未允许检察院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行政执法。

唯一沾边的仅有第一百一十四条,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然而,即便部分新华字典和儿童读物有问题,书店卖书的经营行为也不能由此解释为书店对未成年人具有教育职责。可以说,检察院自行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很难在有关法律中找到履职依据。

有网友质疑,儿童读物可能有问题难道不该排查吗?当然应该。但权责有分工也即意味着权力不能滥用。检察权是司法权不是行政执法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开宗明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说明,检察权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如果认为某一行为可能是有益的,就随意越过法定职责,那么便意味着公权力机构只要认为行为有益,就都可以在不同的公共领域主张权利,如此非但程序正义无法实现,结果的正义也必将遭受侵害。当舆论质疑全州县检察院履职不当,并非是质疑它排查问题图书的意愿,而是对其越过权力边界的担忧。

公众对于问题图书的敏感,某种程度上是由于以往有关主管部门怠于行使职权,而检察机关的介入不能是自己扮演行政执法部门的角色,相反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给予了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职的职责和手段。在治理问题图书上,检察院能实现正义的空间并非没有,而是很大,无论哪一种,都绝不是违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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